今天是稽查案例分享,新年快到了,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依舊要做好稅務管理哦~
違法事實
2015年至2016年期間,A在經營**服裝廠期間,取得M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發票金額合計854700.89元,稅額合計145299.11元,價稅合計1000000元。
A于2015年度生産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中扣除上述發票對應成本費用854700.89元,于2016年度生産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中扣除上述發票對應成本費用145299.11元。
經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證實,上述發票為虛開發票。
法律依據
取得的上述虛開發票不得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應調增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54700.89元,追繳2015年度個人所得稅299145.32元;應調增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45299.11元,追繳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50854.69元。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号)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少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行為。
上述應追繳稅款合計350000.0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上述少繳稅款,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結語
本案值得關注的地方是,違法事實是自然人開辦的服裝廠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稅務處理的對象是自然人,并不是服裝廠。
為什麼會這樣呢?
我們從該處理決定書中可以判斷出,服裝廠是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業主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所以稅務機關追繳個人所得稅,應該向業主追繳,而不能向服裝廠追繳稅款。
本案中,因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于了抵扣成本,沒有抵扣進項稅額,所以不涉及對增值稅的追繳。
假設該服裝廠抵扣了進項稅,需要追繳增值稅,可以向業主追繳嗎?不可以,因為業主并不是該筆增值稅的納稅人。遇到這種情況,我認為稅務機關應該對服裝廠立案,才能追繳增值稅。
在稅務處理中,确定被查對象是一個很重要,但又很容易被忽視的問題。
雖然多數情況下不會出什麼問題,但類似于本案這種情形,基于同一個違法事實而導緻的少繳稅款,因追繳的稅種不同,所以被查對象也不同,需要通過兩次立案才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比較少見,值得關注。
在稅務政策收緊監管加嚴、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的情況下,不要再違法使用避稅手段了,合理合規的稅務規劃是企業長久發展的必然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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