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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新收入準則會計科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4 11:20:17

注會新收入準則會計科目(本票與支票法律制度)1

本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本票不存在承兌制度。

3、分類

銀行本票、商業本票(目前我國不存在)。

(二)出票的款式

1、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确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付款地和出票地。

3、其他事項

除了特殊規定外其他記載事項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注:出票人如果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本票不得轉讓。

4、出票的效力

出票行為生效後,出票人成為第一債務人,收款人成為票據權利人。

5、出票人

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三)付款

1、被提示人

與彙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終的票據責任人,持票人應當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的提示見票并請求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逾期提示付款,将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舉個栗子·單選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下列關于本票的說法正确的是( )。

A、本票上記載"貨到後付款"字樣的,本票無效

B、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簽發商業本票

C、本票的出票人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

D、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住所為付款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選項A中是“附條件支付的承諾”,屬于絕對記載事項欠缺,票據無效;選項A正确。我國票據法中不存在商業本票,選項B錯誤。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選項C錯誤。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選項D錯誤。

支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特點

(1)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一個單位或者個人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業務後,存入一定款項,即可領用空白支票本。

(3)均為見票即付,不存在遠期支票,主要發揮的是支付手段的功能。

(4)收款人名稱并非出票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可以授權補記。

(二)出票的款式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額(可以授權補記);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書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收款人名稱

(1)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2)出票人既可以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

4、記載不産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出票人免除其擔保付款責任的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其他記載,也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記載無效事項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以其他方式計算的到期日,該記載無效。

6、記載使支票無效事項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規定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假如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即應認為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支票無效。

(三)付款

1、付款提示期限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該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責任

付款人并未進行任何票據行為,并非票據債務人。

舉個栗子·多選題

某公司持有一張支票,未能在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由此造成的後果有( )。

A、付款人與出票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B、付款人不予付款

C、出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D、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支票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再個栗子·多選題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彙票與支票區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彙票可以背書轉讓,支票不可背書轉讓

B、彙票有即期彙票與遠期彙票之分,支票則均為見票即付

C、彙票的票據權利時效為2年,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則為6個月

D、彙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支票則不能授權補記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票據都可以背書轉讓。選項B:正确。選項C:正确。選項D:錯誤,彙票上的收款人不可以授權補記,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注會新收入準則會計科目(本票與支票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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