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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居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5 14: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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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居區别(你分得清楚住所)1

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暫時住居地,但暫住不是短時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在特定事務終了後即離去之意。

通常認為,一個人如果沒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國有住所在本國沒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以其居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系。

給大家舉一個列子就知道了

舍居區别(你分得清楚住所)2

假如李某原戶籍所在地是成都,2019年李某從成都市遷出,遷往梅州市,在去戶籍登記處的路上發生了事故,後住院大半年。出院後,李某在梅州市一親戚家休養半年,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身體康複後他又前往上海打工,并依法在上海辦理了暫住證,居住期限為六個月。現在李某決定為自己購買一份意外保險,那麼他的法定住所一欄應如何填寫呢?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法定居住地以法定戶籍所在地為準,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舍居區别(你分得清楚住所)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

所以李某應該寫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成都XXXXX,但也因為在梅州期間沒有辦理任何的登記手續,所以不能看做是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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