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内。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對于期間開始的時間規定的非常明确,期間結束的時間也相對明确。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期間期滿具體時間節點的界定,因為科技的發達,傳遞方式的改變,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
作為有工作時間的郵局,其下班時間是确定的,過了這個下班時間,你想通過郵局郵寄訴訟文書是不可能的。如下午6點下班,你在期間最後一日的下午6點前交寄郵件,不算過期,你過了6點郵局下班了,郵寄材料已不可能,如果無其他方式,期間也就結束了,也就算是過期了,該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就生效了。
作為有工作時間的法院,其下班時間也是确定的,過了這個下班時間,你來送交訴訟文書,工作人員都下班了,是沒有人接收的。但随着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送達方式的改變,當事人也可通過電子信息系統傳遞訴訟文書,如微信、短信、郵箱、案件信息網絡等。
如一當事人在上訴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晚上9點通過網絡發送上訴狀。次日上班,發現網絡上收到了上訴狀,時間是在上訴期間最後一日的24時之前。
因為該案件是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案件,原告有一定的情緒,為了充分維護當事人的訴權,避免案結事不了,經與原告、被告溝通,解釋了法律的規定和現實網絡傳遞信息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并請示上級法院相關部門後,我們按照原告上訴處理。後經上級法院開庭審理後,該上訴人即案件原告,主動撤回上訴并表示服從一審法院判決。案件順利結案且做到了案結事了。
該案件是一個特例,是在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也是在各級法院和政府部門推動網絡辦公的當下,更是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電子送達的前夜,屬于新情況新問題。如果不按照上訴處理,當事人可能會産生較大抵觸情緒甚至上訪信訪。
但是該案按照上訴處理并非怕當事人信訪上訪,而不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擅自違法變更上訴期間。而是因為在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電子送達的時間節點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期間最後一日的24時為節點,這樣做仍然是為了适應新情況而靈活變通依法行事的。否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又會産生新的矛盾的!
建議:當事人采用法院工作人員能夠确認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各種訴訟文書的,期間期滿的時間節點,應該在期間最後一日的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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