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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環境官方詞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4 15:19:06

生态環境官方詞語?紅網時刻新聞9月11日訊(通訊員 石勝福 梁金)從環境保護到生态環境,看似區别不大,實則意義非凡,它是認真貫徹落實生态文明思想、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加大生态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人們不禁要問,名稱的變化有什麼樣的意義呢?現談點個人的學習體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生态環境官方詞語?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生态環境官方詞語(名稱的變化内涵的拓展)1

生态環境官方詞語

紅網時刻新聞9月11日訊(通訊員 石勝福 梁金)從環境保護到生态環境,看似區别不大,實則意義非凡,它是認真貫徹落實生态文明思想、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加大生态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人們不禁要問,名稱的變化有什麼樣的意義呢?現談點個人的學習體會。

名稱的變化

我國的生态環境保護工作迄今為止已有50個年頭。期間,大概每10年左右,我國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就會有一次大的提升和“跨越”。

第一階段:1972年-1981年。1973年8月,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審議通過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衆、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工作32字方針和我國第一個環境保護文件—《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會議推動了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邁出了中國環境保護事業關鍵性的一步。1974年10月25日,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我國曆史上第一個環境保護機構就此誕生,之後的變遷也從這裡拉開了序幕。

第二階段:1982年-1991年。1982年5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組建,内設環境保護局;期間的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将環境保護确立為基本國策。制定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方針;1984年5月,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同年12月,城鄉建設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年7月,環保工作從城鄉建設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副部級);1989年4月28日至5月1日,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提出要加強制度建設,深化環境監管,向環境污染宣戰,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

第三階段:1992年-2001年。1996年7月15日至17日,第四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提出保護環境的實質就是保護生産力,要堅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護并舉,全面推進環保工作;1998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第四階段:2002年-2011年。2002年1月8日,第五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提出環境保護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這項工作;2006年4月17日至18日,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強調做好新形勢下的環保工作,要加快實現三個轉變,即: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并重、從環境保護滞後于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從主要運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2008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2011年12月20日至21日,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強調,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積極探索環境保護新道路,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衆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全面開創環境保護工作新局面。

第五階段:2012年-2021年。2018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态環境部正式揭牌,同年5月18日至19日,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召開,會議明确了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生态興則文明興,生态衰則文明衰。

内涵的拓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态文明建設和生态環境保護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把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之一,把綠色發展作為新的發展理念,堅決向污染宣戰,出台實施了大氣、水、土壤三個“十條”,出台了《生态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建立了中央環保督察等一系列重大制度。

在推進生态文明建設的進程中,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特别是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被稱為是長出“牙齒”的法律,大大提高了立法質量和法律威懾力。随着2018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我國基本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生态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開始成為世界生态文明建設的引領者。但從整體上推進生态環境保護的需要,生态和環境之間具有内在的複雜關聯,在更為一般的意義上,環境保護部門側重強調保護工作,主要職能是環保行政審批和環境執法。這次機構改革以後,生态環境部門變成統一監管部門,監管範圍從工業企業向統籌山水林田湖草全面拓展,從行政審批、環境執法向環保督察等各方面全面延伸,更側重于生态環境方面,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其次将分散的生态環境保護職能整合了起來。把原環境保護局全部職責和其他六個部門相關職責整合到了一起。讓所有者和監管者分開,相互獨立、相互配合、相互監督。職能整合實現了“五個打通”。一是劃入原國土部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打通了“地上和地下”;二是劃入水利部門的組織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等職責,打通了“岸上和水裡”;三是劃入原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打通了“陸地和海洋”;四是劃入原農業部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打通了“城市和農村”;五是劃入發展改革委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打通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通過職能整合,進一步充實了污染防治、生态保護、核與輻射安全三大職能領域,加強統一監管。

改革後的生态環境部門,能夠整合分散的生态環境保護職責,對生态環境保護統一行使規劃、政策、标準、監測、執法、督察等職能。這樣,不僅有利于改善過去部門職能重疊造成的資源浪費、監管盲區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提高生态環境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水平,為建設美麗中國提供科學的制度支撐和有力的體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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