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經濟關系調整的三階段:奴隸社會(諸法合一,刑民不分);封建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民商法主導模式),當代社會(民商法、經濟法主導,其他法律部門輔助)
調整經濟的法:“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體,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含經濟法
調整經濟的法律體系:民商法、經濟法、其他法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民商法:民商法在對市場經濟進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民商法處于基本法的位置;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民商法組成:物權法律制度、知識産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
經濟法:經濟法與民商法協調互補,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調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體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
經濟管理關系(國家宏觀政策):計劃關系、财政政策關系、貨币政策關系、産業政策關系
市場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争關系、産品質量管理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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