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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平面布置的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8 04:58:29

(一)消防車道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19.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7.1.2條及第7.1.3條規定要求設置消防車道的建築,其消防車道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于5m、不應大于30m,距離最不利防火分區的主要出入口不應大于60m;對于其餘建築,其消防車道距離最不利防火分區(住宅的最不利單元)的主要出入口不應大于80m。 20.高層、多層建築的消防車道轉彎半徑應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圖法畫出一條滿足轉彎半徑的4m寬消防車道進行校核。(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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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 消防車道轉彎半徑

21.消防車能夠利用的不規則的場地(可為丁字形,Y字型等滿足消防車回車要求的場地(從交叉點起算車道長度不應小于12m,附圖2)可以作為消防回車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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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2不規則的消防回車場地

22.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采用硬質鋪裝面層,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采用明顯标識。

23.與消防車登高操作面對應,應當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連接登高操作場地的消防車道,其長度不應少于建築一個長邊或周長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 建築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連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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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3

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築,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難時,可不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面的間隔不應大于30m。(附圖4)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可按照住宅各個單元連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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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4

注:1.A+B+C≥1/4周長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 2.高層住宅高度>50m時,登高操作場地長度按括号内數字。 住宅建築端頭底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總高度(建築層高之和)不超過7.8m的變配電房等時,當其與住宅的交接部位長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車登高可到達至該單元的樓梯間或每戶時,該住宅可視作滿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要求。(附圖5)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滿足回車場要求時,可不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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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5 該部位的住宅可視作滿足消防車等高操作面要求

24.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内,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入口可為通往樓梯間的門廳、走道。 25.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應能滿足消防登高車可以保護到居住建築的每個單元和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需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的每個消防救援口。 2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7.2.2條第1款規定的“車庫出入口”不包括非機動車出入口。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登高操作面的建築外牆之間不應設置汽車庫(坡道)出入口。當設有在建築投影範圍内的汽車庫(坡道)出入口時,建築外牆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距離不應小于6m,汽車疏散不應影響消防車的通行;汽車庫(坡道)出入口兩側應設置長度不小于6m的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汽車庫坡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汽車庫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擋煙垂壁。(附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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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6 建築投影範圍内的汽車庫(坡道)出入口

27.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原則上應設置在用地紅線内,如設置在紅線外時,應征得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可為規劃、建設、城管、交通、綠化等部門),還應确保登高場地範圍無高大喬木行道樹及架空線路等影響登高操作的障礙物。 (二)滅火救援 28.廠房、倉庫和商店建築的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兩個直通走道、公共區域(可利用公共衛生間、樓梯間及前室的開口)或大空間區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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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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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8

确有困難時,不靠外牆的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兩個通向相鄰設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區的走道、公共區域或大空間區域的連通口(此連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簾)。(附圖8) 設置玻璃幕牆的住宅建築的外牆應在每戶的适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 建築物各層直通室外或敞開外廊、陽台的門、窗可以作為消防救援口。每個商業服務網點、各層均應設消防救援口。 (三)防火間距 29.相鄰兩座建築之間通過設置防火牆以滿足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時,當兩座相鄰建築形成夾角小于180度時,最近的門窗洞口間距不應小于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當兩座相鄰建築形成夾角不小于180度時,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2m。(附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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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9

30.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築、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樓梯應分别獨立設置,可按照附圖1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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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0

(2)汽車庫的開口部位(樓梯間開口除外)與組合建造的上部建築的外牆開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6m(且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31.建築屋頂和地下室頂闆上開設消防排煙口、采光、通風等開口時,該開口與上部建築開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6m(且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附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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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1建築屋頂和地下室頂闆開口設置

當上述開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時或開口背向建築物時,開口與上部建築的距離可不限。(附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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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2 開口背向建築物

當地下汽車庫、非機動車庫的坡道出入口不作為排煙口用時,坡道出入口與上部建築物的距離可不限。 下沉廣場、庭院等開口部位當下方僅作為景觀、綠化、人員通行使用時,與上部建築物的距離可不限。 32.屋頂停車場的汽車坡道按地上汽車庫要求設置。住宅小區地面配套設置的沿小區道路的單排的停車位,可不按地面停車場認定。(附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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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3

有圍護結構的地面機械車庫應按汽車庫控制防火間距。 33.供教學、科研的高層建築中的實驗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類氣體的儲藏間,可貼鄰建築設置,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甲、乙類氣體的總儲存量不應大于0.5m3; (2)存放可燃氣體儲罐的儲藏間,應設置在建築的首層靠外牆部位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樓闆與建築的其他部分分隔;開門應直通室外。 34.建築、構築物和設備設施與明火散發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産生明火的固定點進行控制。 35.當相鄰建築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築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兩個建築防火間距的要求,連廊、天橋寬度不宜大于6m;當其連接物為封閉時,應設置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連廊、天橋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6m。 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6.6.4條規定符合安全出口條件的天橋、連廊,通過該連廊、天橋向相鄰建築的疏散寬度不應大于的天橋、連廊,通過該連廊、天橋向相鄰建築的疏散寬度不應大于本建築樓層疏散總寬度的30%。 36.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築兩翼屬于不同防火分區時,其内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築相對的兩翼距離應符合防火間距要求,U型公共建築相對的兩翼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确有困難,可在兩窗之間“U”形底邊處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牆,該隔牆的外端應與相對的兩個窗的最外邊平齊(附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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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4 不同防火分區U型、L型公共建築防火間距

當建築高度大于24m時,回字形公共建築相對的兩翼屬于同一防火分區時,相對的兩翼最近的門窗洞口間距應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間高度确定的防火間距要求。(附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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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5 同一防火分區回字形公共建築防火間距

37.住宅建築的天井應設置成U型,應按圖例設置,圖例中的A和B宜對應設置,當B>6m時B可取6m;如需設置連廊時應為敞開連廊,該敞開連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時,與疏散無關的門、窗不得直接開向敞廊,開向天井的門窗洞口距離敞廊不得小于1.0m。開向敞廊的戶門數量可超過3樘。(附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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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6 住宅建築U型天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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