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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16 14:09:48

衆所周知,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核定征收,另一種是查賬征收;前面給大家分享了兩者之間的區别,今天給大家說說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号,以下簡稱《征收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标準确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規定(你應該知道的核定征收所得稅辦法的10個變化)1

文件在規定該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号,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征收辦法》與廢止的《暫行辦法》相比,主要有十大主要變化。


第一,适用範圍擴大。

《暫行辦法》隻适用于内資企業,而《征收辦法》适用的範圍擴大到居民企業,即凡是依法在中國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内的企業,都适用《征收辦法》。

第二,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

《征收辦法》規定,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辦法。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與《暫行辦法》比較,第三項和第六項屬于新增情形。

第三,明确了具體核定方法。

《征收辦法》明确,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暫行辦法》隻是原則性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财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四,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

《征收辦法》就行業應稅所得率作了幅度規定,農、林、牧、漁業行業應稅所得率為3%~10%,制造業為5%~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為4%~15%,交通運輸業為7%~15%,建築業為8%~20%,飲食業為8%~25%,娛樂業為15%~30%,其他行業為10%~30%。與《暫行辦法》相比,行業應稅所得率幅度下限有所降低,專門增加了農、林、牧、漁業行業和制造業,取消了房地産行業特别規定,将其列入其他行業。對經營企業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确定适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五,增加了納稅人申報調整的責任。

《征收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的生産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确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這條規定加重了納稅人的申報責任,而《暫行辦法》沒有類似規定。

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規定(你應該知道的核定征收所得稅辦法的10個變化)2

第六,明确了核定程序的時限。

《征收辦法》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内,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内,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複核、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内,完成複核、認定工作。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内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複核認定。同時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而《暫行辦法》隻是規定“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确定其征收方式”辦理,沒有明确要求稅務機關送達征收方式《鑒定表》和辦理時限。

第七,年度核定時間後延。

《征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而《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月~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3個月内鑒定完畢。

第八,采取先調整方式解決争議。

《征收辦法》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确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後調整有異議的事項。而《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對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核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等事項有争議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雖然新的辦法沒有提出複議和訴訟的方式,但是納稅人如果對稅務機關核定事宜的調整結果還是存在争議的話,仍然可以采取複議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九,申報方式細化。

《暫行辦法》隻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的申報方式作出了規定,而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方式沒有規定。《征收辦法》增加了這部分内容,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确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确定以後,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餘額按剩餘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後各月或各季度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内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内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十,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暫行辦法》還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或優惠政策到期後3年内,如出現核定征收規定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應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其中,按規定執行優惠政策尚未到期的,還應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複征稅。《征收辦法》取消了這條規定,意味着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同樣可以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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