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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内懷孕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6-26 17:03:06

試用期内懷孕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女職工試用期懷孕被辭退)1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吳菲菲記者曹德偉)上了兩個月的班,發現自己懷孕了,公司卻在試用期最後一天,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理由是: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該何去何從……近日,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21年9月1日,小顧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小顧在公司後勤崗位,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

10月初,上班兩個月的小顧發現自己懷孕了。“當時還未到醫院檢查,但同事都知道情況了。”庭審過程中,小顧拿出證據表明自己未存在欺瞞行為。10月14日,經由醫院診斷為妊娠監督。但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公司卻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認為小顧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公司表示:“我們認為小顧不符合轉正要求,是有行政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證明的。考核表上,小顧評分是54分,低于69分為不合格。”

小顧卻說,沒有領導找她談過轉正要求,也沒有書面簽字,沒有考核。整三個月試用期上完,就有人頂替她崗位,讓她走了。

随後,小顧向鎮江新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複與公司的勞動關系。2021年12月3日,仲裁委裁決雙方繼續履行簽訂的勞動合同。2021年12月21日,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顧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認。公司以“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法院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其繼續履行和小顧簽訂的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舉證。

用人單位必須明确錄用條件是什麼并向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有關試用期的考核制度,也應當合法、明确地向勞動者告知。

本案中,公司未就錄用條件與小顧進行約定,也未能舉證小顧對單位的考核辦法和标準進行了學習,更未提供證據證明單位就解約事項告知工會。因此,法院認定公司的解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懷孕期間的婦女原本就屬于特殊人群,社會應當從各方面保障特殊人群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現代快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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