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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三号檢察建議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3 04:20:01

最高檢三号檢察建議(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就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1

日前,經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央政法委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就《程序規定》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一、問:請介紹制定出台《程序規定》的背景?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确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曆史檢驗。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事關改革成敗。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一環,也是重大制度創新。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明确了制度基本框架,對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相關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意見,結合實際,分别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從立法層面對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核心内容予以明确,并就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确定。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了積極探索,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等司改文件,對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建立檢察官懲戒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開展調研,總結各地經驗做法,廣泛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深入研究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工作的頂層制度設計,穩步推進追責懲戒相關文件的起草工作。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以下簡稱《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及有關文件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程序規定》。制定出台《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和《程序規定》,是為了深入推進檢察官懲戒制度落地落實,規範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設置、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檢察官申訴複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序,為各級人民檢察院追究檢察官司法責任和保護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供了制度依據。二、問:制定出台《程序規定》的重要意義?答:建立檢察官懲戒制度是檢察機關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責任體系的必然要求,制定出台《程序規定》是規範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制定出台《程序規定》是檢察機關全面貫徹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務。新時代新發展階段,随着司法責任制改革深入推進,以及捕訴一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新型辦案機制的運行,檢察官權力相對集中、自由裁量權加大,如果缺乏健全完善的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體系,就會導緻權力濫用、徇私枉法。《程序規定》的出台,規範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設置和組成,明确了檢察官懲戒的相關程序,進一步完善了司法責任追究體系,有利于檢察機關通過懲戒手段強化自我革命、自我淨化,真正将反複強調的以人民為中心,以及檢察機關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勇于開展自我監督”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落實,進而在全面依法治國新征程中展現新擔當,實現新作為。二是制定出台《程序規定》是推進檢察官懲戒制度實質性運行的現實需要。目前,各地雖然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部署要求,設立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并制定了檢察官懲戒工作相關規範性文件,但由于缺乏适用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設計,大部分省份的檢察官懲戒工作尚未實質性開展。《程序規定》在《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了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檢察官違反檢察職責的問題後,經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作出懲戒處理決定的具體程序,為各地開展檢察官懲戒工作提供了規範權威、具有較強操作性的程序性規則,将有力促進各級檢察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全面深入開展檢察官懲戒工作。三是制定出台《程序規定》是促進司法公正,增強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強調,“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由于個别司法人員不擔當、不作為,違法辦案、失職渎職,導緻司法領域産生冤假錯案,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而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就是對司法權監督制約不足,對司法人員不正确履職行為追責懲戒力度不夠,産生“破窗效應”。制定出台《程序規定》有利于構建權責清晰、全程覆蓋、有效管用的内部監督制約體系,為常态化開展錯案追責提供制度依據,确保發現一起,依法追責一起,以追責問責倒逼檢察官依法規範履職,進而促進司法公正,讓人民群衆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四是制定出台《程序規定》是促進和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職的重要手段。《程序規定》的制度設計遵循司法規律,體現檢察職業特點,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有機統一。創新設置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并規定懲戒委員會委員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且部分委員由檢察系統之外的專業人員擔任,引入外部監督力量,有利于确保懲戒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專業性、權威性、公正性,提升懲戒處理決定的公信力。檢察官懲戒專業化追責模式,有利于嚴格界定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辦案責任,切實保護檢察官依法履職行為,激勵檢察官擔當盡責、能動履職,将“少捕、慎訴、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落實,促進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三、問:制定《程序規定》的基本思路是什麼?答:《程序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是堅持嚴格依規依法。檢察官懲戒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必須于法有據、有章可循。在《程序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認真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相關規範性文件,對有明确規定的内容,嚴格遵循原意,僅作條文化處理;對規定不明确的,參照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相關條文;對争議較大,暫時無法形成定論的問題,隻作原則性規定或暫不規定,不創設新的權力和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授權設定檢察官懲戒工作相關程序。二是堅持懲戒與保護并重。在制度設計過程中,我們堅持遵循司法規律,體現檢察職業特點,嚴格把握政策導向,在對檢察官違反檢察職責行為嚴肅追責的同時,切實保護檢察官依法履職行為,将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懲戒的總要求貫穿檢察官懲戒制度設計全過程,并對當事檢察官申請回避、陳述、舉證、辯解、申訴救濟等各項權利加以明确規定。三是堅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我們認真研究檢察官懲戒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總結各地檢察機關開展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實踐經驗,并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先進行制度創設,為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檢察官懲戒工作提供規範指引,立足先把工作開展起來,不搞大而全,強調簡便、實用、可操作,同時為各地探索實踐預留制度空間,今後再結合具體懲戒案例逐步完善細化配套制度。四、問:《程序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程序規定》共24條,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第1條至第3條主要規定了制定《程序規定》的目的依據、适用範圍以及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原則;(2)第4條至第7條主要規定人民檢察院與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責分工,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設置、委員組成、日常工作部門,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管轄範圍;(3)第8條至第11條主要規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懲戒案件審查調查人員的回避事項,檢察官懲戒案件調查程序、提請審議程序;(4)第12條至18條主要規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聽證、審議表決、異議審查等程序,明确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出席委員比例要求,審議懲戒事項期限,組織聽證具體流程,表決通過審議結果的委員比例要求,以及異議受理及審查等具體事項;(5)第19條至24條主要規定懲戒處理、複核申訴程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即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懲戒處理決定,以及當事檢察官提出複核申訴時,如何與《司法責任追究條例》進行銜接。五、問:《程序規定》與《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如何銜接适用?答:《程序規定》為《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的補充性規定,适用對象僅為檢察官。《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主要規定認定和追究檢察辦案人員司法責任的實體性規定和一般性程序事項,其适用對象包括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在線索受理、調查核實、追責情形、責任劃分、處理方式等方面的規定同樣适用于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于追究檢察官司法責任予以懲戒需經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相較對其他檢察辦案人員的追責程序具有特殊性,故另行制定《程序規定》,以明确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懲戒處理決定的具體程序。在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案件辦理過程中,應注重《程序規定》與《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兩者之間的銜接适用。根據《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統一受理并及時分析研判檢察人員司法責任追究線索,并視情形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進行處置。對需要初核的線索,報檢察長批準後予以立案,并按照《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條例》規定的方式展開調查。調查終結後,認為應當追究檢察官以外的其他檢察人員司法責任的,則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結果,按照《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追責處理決定,無需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追究檢察官司法責任的,則根據《程序規定》《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有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後,對當事檢察官作出懲戒處理決定。六、問: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是如何設置的?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程序規定》中明确,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等專業人員中選任。其中,委員總人數應為單數,檢察官委員不少于半數。考慮到檢察履職專業分工和檢察官所在單位的層級不同,懲戒委員會委員中,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業務條線均應有檢察官代表,省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檢察官代表還應從本地區三級檢察機關中選任。七、問:如何準确理解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管轄範圍?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十類應當給予檢察官處分的違紀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其中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即是否存在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或因重大過失導緻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需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查認定。檢察官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實行分級負責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懲戒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轄區内檢察官的懲戒事項,且不同層級的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八、問:人民檢察院與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别履行哪些職責?答: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檢察院與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檢察院依照《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檢察院調查情況,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官懲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受理檢察官違反檢察職責的問題線索,并視情按照規定方式進行線索處置;二是對當事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立案調查;三是調查終結後,提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當事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檢察職責行為;四是派員出席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組織的聽證,宣讀提請審議意見書,就當事檢察官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和過錯進行舉證、質證并就懲戒相關事項發表意見;五是根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六是受理審查當事檢察官不服懲戒處理決定的複核和申訴,并作出相應決定;七是履行其他應由人民檢察院承擔的懲戒職責。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其在檢察官懲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事項;二是根據調查、聽證、審議情況,認定當事檢察官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檢察職責行為,并提出相關審查意見;三是受理、審議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并作出相應決定;四是審議決定檢察官懲戒工作其他相關事項。九、問:在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中,當事檢察官享有哪些權利?答:根據《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在檢察官懲戒工作中,當事檢察官主要享有以下權利: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立案後,根據《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有關規定,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向當事檢察官宣布;在調查結束前,應當聽取當事檢察官陳述和申辯。二是在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懲戒案件審查調查人員回避,有權出席聽證,并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解,并可以向懲戒委員會申請相關人員到聽證現場作證或說明情況。三是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出後,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當事檢察官異議申請後,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四是人民檢察院對當事檢察官作出懲戒決定和相應處理後,當事檢察官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不經複核,直接提出申訴。十、問:人民檢察院對當事檢察官的懲戒處理方式有哪些?答:對于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查認定檢察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的,人民檢察院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作出相應的懲戒處理決定:(一)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降低等級、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以及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組織處理;(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規定給予處分。上述懲戒處理方式可以視情況單獨使用或者合并使用。如檢察官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的,人民檢察院則應當将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對檢察官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适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司法瑕疵行為和一般過失,人民檢察院視情對當事檢察官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或者予以誡勉。十一、下一步推進檢察官懲戒工作有何考慮?答:下一步,我們将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切實抓好《程序規定》《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的貫徹落實。充分認識建立檢察官懲戒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規範各地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設置、人員組成以及懲戒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常态化錯案追責工作機制,緊密銜接案件評查與檢察官懲戒,健全懲戒線索發現、移送機制,推動檢察官業績考核、退出員額與檢察官懲戒相貫通,有效發揮懲戒制度優勢,壓緊壓實司法責任,促進檢察官公正廉潔司法、能動履職。二是盡快籌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章程》,在最高檢層面建立檢察官懲戒制度,規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為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檢察官懲戒工作作出示範。支持各地在中央确定的制度框架内,結合本地檢察官懲戒工作實際,發揮首創精神,積極探索實踐,及時總結工作經驗,破解工作難題,推動檢察官懲戒工作實質性開展。三是積極完善檢察官懲戒工作相關配套制度機制。強化理論研究,及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不斷細化完善檢察官懲戒案件線索移送受理、立案調查、提請審議、懲戒處理、權利救濟等各項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确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辦案責任的界限,細化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的責任劃分,提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理順懲戒調查與紀檢監察調查的關系,研究制定檢察官懲戒與紀檢監察的程序銜接相關規定,形成内外部監督工作合力。

(作者: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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