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的試用期一般是一個月到六個月。若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若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關于公司給員工的試用期一般是多久的問題,下面東莞法律顧問為您詳細解答。
一、公司給員工的試用期一般是多久
1、公司給員工的試用期一般是一個月到六個月。若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若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可否随時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無須理由均有權随時解除合同。
2、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就試用期的期限來看,相關法律中規定不得超過6個月,而實際确定期限的時候也要結合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行。結合實踐中的情況,大多數試用期都是約定在2-3個月之間,而這期間,員工若是辭職的話,也是需要根據其實提供勞動的情況來計算發放工資報酬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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