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劃分是單純以年齡為判斷标準的,不管其智力發育情況如何。而認定一個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則要結合其年齡和智力發育水平作出綜合判斷。雖然這些概念并不陌生,但也經常會發生混用的情形,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我們對這些法律概念進行一下整合。
一、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劃分标準。
1、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即1到17周歲)為未成年人。
2、已滿18周歲的自然人(即18周歲以上,包括18周歲在内)為成年人。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标準。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
(1)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其智力發育水平相當于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其年齡已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包括兩類:
(1)已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其智力發育水平相當于已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其年齡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包括兩類。
(1)年滿18周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成年人。
(2)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智力發育正常,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能夠滿足自己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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