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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退款法律程序

品牌 更新时间:2024-07-26 21:10:33
随着品牌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加盟店也應運而生。但原本奔着大品牌去購買産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卻遭遇了加盟店停業、退費難的窘境。這種情況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擔責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品牌方無需擔責的訴請,認定品牌方需對加盟店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

加盟店忽然關停,消費者退費難

樂寶公司是一家早教機構,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聰聰寶貝”,對外挂牌也為“聰聰寶貝”。其對外宣傳資料、學員證書等文件中均使用“聰聰寶貝早教中心(創智店)”“聰聰寶貝創智中心”等與“聰聰寶貝”品牌相關的名稱。

2019年9月,李先生為兩歲的兒子彤彤報名了這家早教機構,并由彤彤作為甲方、“聰聰寶貝早教中心創智店”為乙方,簽訂了《輔導合約書》,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早教課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課時,課時費10,500元。樂寶公司在該合約書落款處蓋公章。同日,甲方向“聰聰寶貝創智中心”賬戶支付全款,樂寶公司開具收據。

2020年1月,樂寶公司發布《告示》稱,原定于春節假日後新學期的開課計劃停止執行,并同時暫停全部服務項目,請家長提供學費繳納憑證等進行退費操作。

2020年2月,樂寶公司對李先生提供的材料進行整理核對後,向其發送《幼兒家長繳費情況和課時消耗統計表》,載明李先生尚餘50課時,價值6731元。

然而此時樂寶公司已無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長還發現,樂寶公司并無開辦托育業務的資質。李先生怎麼都沒想到,自己沖着“聰聰寶貝”這個知名早教品牌簽的約,卻遭到了加盟店停業關門、退費困難的情況。

李先生遂将樂寶公司、樂寶公司的唯一股東王先生和“聰聰寶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早教退款法律程序(加盟店停業無力退款)1

一審:合同解除,剩餘課程費需退還

一審中,李先生提出解除與樂寶公司的教育培訓合同,返還課程費6731元,樂寶公司唯一股東王先生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聰聰寶貝”公司對債務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訴請。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聰聰寶貝”公司作為甲方、樂寶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合作期限五年,約定“甲方将甲方擁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權的産品、企業标志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VI形象設計等,以協議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協議規定,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并向甲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簽約後,“聰聰寶貝”公司一次性收取樂寶公司加盟費309,000元,協議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費18,000元,并不定時收取課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費用。

另查明,樂寶公司未在涉案門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許人及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标記,簽約時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審理中,“聰聰寶貝”公司表示對此情況不知情,亦未予檢查、督促或管理。

一審法院認為,因樂寶公司停業,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樂寶公司理應退還剩餘課程費,樂寶公司的唯一股東王先生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其個人财産,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聰聰寶貝”公司和樂寶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經營主體獨立性作出特别說明,“聰聰寶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監管、督促過失;同時,“聰聰寶貝”公司确因特許經營獲得了一定利益,故其應對李先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各方面情況,酌情确定“聰聰寶貝”公司對樂寶公司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聰聰寶貝”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品牌方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

“聰聰寶貝”公司認為,其與樂寶公司之間是特許經營關系。加盟後,“聰聰寶貝”公司會對加盟店進行一定的監督,但由于客觀條件限制,公司無法做到在全國各地線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發布公告信息,進行相應監督。特許經營關系,有相應法律、行政法規和協議來約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權方承擔更多責任。

故請求改判“聰聰寶貝”公司無需對樂寶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聰聰寶貝”公司與樂寶公司之間簽署《合作協議書》,是雙方内部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樂寶公司取得相應授權後,其經營面對廣大消費群體。而消費者在選擇早教服務時,更多的是基于對于品牌的信賴而接受服務。

本案中,樂寶公司開設早教機構,挂牌為“聰聰寶貝”,縱觀其整個宣傳、簽約及提供服務的過程,消費者并無法明确知曉早教中心的實際經營主體為誰。對此,作為實際經營者,樂寶公司顯然有其責任。與此同時,作為收取加盟費、管理費等費用,對門店日常簽約、經營情況以及股東變動情況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權方,“聰聰寶貝”公司顯然未能充分盡到其品牌監管職責,未能引導消費者全面、理性認識品牌,從而有效識别品牌授權方、實際經營者等不同主體,進而評估消費行為所涉内容與風險。

基于此,消費者主張“聰聰寶貝”公司對樂寶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過錯賠償責任,亦有其依據,可予支持。至于具體的責任情形,一審法院酌情認定“聰聰寶貝”公司對樂寶公司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與本案中品牌授權方的過失較為匹配,也能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認同。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聰聰寶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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