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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到二手車退一賠3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8 01:00:37

每經編輯:杜宇

男子買到二手車退一賠3(15萬元買的二手寶馬竟是)1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 (資料圖)

據西鄉塘法院,近日,班女士終于得到她起訴的二手車銷售欺詐案件的生效判決。班女士花15萬元買來二手寶馬“重大事故車”,法院審理認為,二手車行在銷售車輛時存在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判決車行向班女士退回購車款15萬元并3倍賠償45萬元。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21日,班女士從南甯市某二手車行購買一輛寶馬牌二手車,價格150000元,雙方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賣方保證該車在交車給買方前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合同簽訂後,班女士向某二手車行支付了購車款150000元,某二手車行将該車交付班女士并辦理車輛轉移登記。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對涉案車輛進行置換時被告知該車發生過重大事故,遂到4S查詢到該車曾于2013年3月8日進行維修,維修記錄顯示車輛經過大修。劃痕險5000元;維修金額為48000元。班女士認為某二手車行存在欺詐行為,遂于2018年2月2日訴至法院,要求某二手車行退車退款并三倍賠償。

訴訟過程中,某二手車行申請對案涉車輛的技術狀況重新進行鑒定,法院依法委托某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公司作出《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結果認為根據技術狀況缺陷描述判斷該車輛的左後部曾經發生過碰撞受損,導緻左後部有焊切、钣金修複、噴漆等修複痕迹,部分外觀連接處間隙異常,修複工藝較差,故鑒定該車為五級事故車;并做特别事項說明:進口車輛經過大修以後,不僅難以恢複原始技術狀況,往往存在一定質量缺陷,而且有擴大故障的可能性。

裁判結果

西鄉塘區法院判決撤銷班女士與某二手車行簽訂的《機動車買賣合同》,某二手車行向班女士退回購車款150000元并三倍賠償450000元,班女士将事故寶馬車退回某二手車行。宣判後某二手車行提出上訴。南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認為:關于涉案車輛是否屬于重大事故車輛,某二手車行在出賣該車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購車款三倍賠償的責任的問題。某二手車行主張涉案車輛不屬于重大事故車輛,《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真實、不客觀。該鑒定報告書系法院根據某二手車行的申請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後作出的報告。經鑒定,評估公司得出涉案車輛為五級事故車的鑒定結論,并特别說明了進口車輛經過大修以後,不僅難以恢複原始技術狀況,往往存在一定質量缺陷,而且有擴大故障的可能性。評估公司作為專業的鑒定機構,根據4S店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狀況對涉案車輛進行專業的分析判斷後,使用專業術語作出的鑒定報告,是專業且客觀中立的。至于某二手車行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某二手車行作為經營者,應當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如實的告知消費者,某二手車行在涉案合同中用手寫體标注“保證車輛沒有重大事故等”,說明其對車輛有十分的把握,足以讓班女士産生信任的心理,認為某二手車行出售的車輛是沒有安全隐患的,正是因為某二手車行的承諾,誤導了班女士,使得其大膽放心購買,因此,某二手車行主張其在主觀上不構成欺詐,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某二手車行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購車款的責任。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對涉案車輛進行置換時被告知該車發生過重大事故。汽車屬于特殊的商品類型,隻有特定的專業人士才能檢測出汽車的産品性能如何,且目前我國沒有明确的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當對商品進行鑒定甄别,故本案撤銷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班女士于2018年1月22日知道涉案車輛存在重大事故之日起計算,班女士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是2018年2月2日,其訴請沒有超過一年除斥期間。

男子買到二手車退一賠3(15萬元買的二手寶馬竟是)2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800614

法官說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現實生活中,二手汽車經營者隐瞞車輛真實情況,向消費者出售有瑕疵的車輛的情形并不罕見,但并非所有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都足以構成欺詐,因此,本案關鍵在于如何确定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中經營者的行為屬于瑕疵交付還是欺詐的邊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隐瞞真實情況,緻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要認定二手車經營者構成欺詐,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經營者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欺瞞故意。相比較普通消費者而言,二手車經營者是具有車輛相關專業知識和檢測能力的企業,對其公司所出售車輛的重要情況應當明知,且負有向消費者告知車輛真實狀況的義務。本案中,某二手車行向班女士出售案涉車輛時保證該車在交車前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做出以上承諾前某二手車行負有核實該車輛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的義務,而根據本案維修記錄和鑒定結論,該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但某二手車行未将該信息如實告知班女士,存在欺瞞故意。

第二,經營者隐瞞的信息是否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以及實質損害。我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所列舉的認定為欺詐的法定情形中,大多都涉及到危及消費者人身健康以及潛在威脅或者造成實質損害。本案中,根據鑒定報告顯示,案涉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對車輛的安全性能和質量已造成重大影響,進而可能對駕駛人即班女士的生命健康構成威脅,因此某二手車行的隐瞞行為是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經營者隐瞞的信息是否對汽車價值産生重大影響,進而直接影響消費者選擇權的行使和真實意思表示。二手車顧名思義即已經使用過的車輛,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有維修屬于正常現象,如僅為車輛輕微磕碰噴漆情形,則無論經營者是否告知消費者該信息,對車輛的價值都不會産生重大影響,在此情況下如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賠償三倍價款,顯然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但本案中,案涉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無疑屬于重大事項,班女士對某二手車行關于該重大事項的保證具有信賴心理,進而做出以150000元購買案涉車輛的意思表示。如某二手車行如實告知班女士案涉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的信息,雙方交易價格必然不同,甚至可能出現班女士選擇不購買案涉車輛的情形,因此某二手車行所隐瞞的信息對車輛價值産生重大影響,誘使班女士做出了錯誤的選擇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綜上,法院認定某二手車行未舉證證實其已履行如實告知案涉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信息的義務,其行為構成消費欺詐,而非瑕疵交付,并作出以上判決。

本案判決充分闡明了消費欺詐的認定,明确了現行二手車交易中經營者的行為屬于瑕疵交付還是欺詐的邊界,為類似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樹立了裁判标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經營者的專業素質、引導二手車交易公平有序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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