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每一個勞動者而言,在求職的過程當中或多或少地聽說過“勞務關系”和“勞務派遣”這兩個名詞,但對它們的含義卻不甚了解。
甚至有不少人認為“勞務關系”和“勞務派遣”是一回事,後者隻是較前者更為官方、更為正式、更為高大上的說法而已。
然而實際上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勞務關系”和“勞務派遣”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民事法律關系,勞動者在兩種關系之下的權利義務也是大相徑庭的。那麼這兩種法律關系究竟是什麼含義?有什麼區别?勞動者在求職的過程中又該如何選擇呢?
一、“勞務關系”是合同關系,而“勞務派遣”是勞動關系
這兩種關系的區别都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給另一方提供勞動服務,而獲得勞務報酬的關系,一般包含兩個當事人:提供勞務方和接受勞務方。
而“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由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而由勞務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用工形式,包含三個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
從本質上講,“勞務派遣”中的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它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
因此“勞務關系”和“勞務派遣”是不能夠相提并論的,二者的區别實質上“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别,前者适用有關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後者适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二、“勞務關系”和“勞務派遣”有什麼區别?
雖然二者在本質上的區别是“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别,但既然二者都帶有“勞務”二字,就注定它們之間有超越前者區别的區别存在。
(一)适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系”一般适用合同法相關法律;而“勞務派遣”一般适用勞動法相關法律。這一點其實也是“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最大的區别之一。
(二)勞動者需遵守的規則不同
“勞務關系”下勞動者隻需遵守勞務協議所約定的義務即可;而“勞務派遣”下勞動者除遵守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外,還需遵守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勞動者與接受勞動服務一方的關系不同
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與接受勞動服務一方之間是合同關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接受勞動服務一方之間是勞務派遣關系,勞動者需遵守後者的規章制度,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四)勞動報酬的來源、性質不同
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依據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務協議直接支付,屬于合同款項;而“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而是由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支付,屬于工資、薪酬的性質。
(五)勞動報酬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不同
“勞務關系”中,勞動報酬由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直接協商溝通後簽訂勞務協議确定,用工單位根據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而“勞務派遣”則不同,勞動報酬是由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确定,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六)合同到期後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務協議到期後,隻要雙方按協議約定履行完畢己方義務的,協議終止,雙方關系終止,互不承擔賠償或補償義務;但“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到期的,則應适用有關勞動合同到期後的處理方式,除非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或不再續簽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未實際提供勞動服務時的待遇不同
勞動者未實際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得不到任何勞動報酬;而“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
…………
三、“勞務關系”與“勞務派遣”孰優孰劣?勞動者該如何選擇?
既然“勞務關系”和“勞務派遣”之間存在這麼多區别,那麼當這兩種關系進行比較時,哪一個對勞動者更加有利?勞動者又該如何選擇呢?
(一)“勞務關系”的優劣
相較于“勞務派遣”而言,“勞務關系”下可以實現勞動者的靈活就業,不管對方是合格的用人單位或是個人,都可以建立“勞務關系”;同時勞動者不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隻需遵守勞務協議的約定即可;勞動者在協商勞動報酬時擁有更多的主動權,且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變更等。但“勞務關系”的劣勢也是比較明顯的,例如缺少社保的保障,在就業、失業、退休後沒有經濟支持;同時在勞務協議終止後,會存在一個沒有收入的空白期等。
(二)“勞務派遣”的優劣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者有社保的保障,能夠較好地守護勞動者的“錢袋子”;同時勞動者的收入在合同期限内不存在“斷檔”的風險,即使暫時沒有用工單位,勞動者也可以按月領取當地最低工資;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為二年,通常較勞務協議長;且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等。但“勞務派遣”下的劣勢也比較明顯,例如需要遵守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雙重規章制度,在确定勞動報酬的過程中的主動權較少,收入提升較慢等。
通過比較“勞務關系”與“勞務派遣”的區别和優劣我們可以發現,二者各有千秋,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選擇。但相較于“勞務關系”而言,“勞務派遣”适用勞動關系,擁有更多的勞動保障,且在未來的發展空間較大(例如許多勞動派遣工最終成為了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
因此筆者的建議是:在“勞務關系”和“勞務派遣”這兩種關系之中,除非勞動者因為客觀原因(例如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用工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等)隻能建立“勞務關系”,否則最好可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務派遣”關系,這對勞動者未來的發展是更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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