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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2月1日,老王向小錢借款10萬元,借期6個月,張三、李四作為擔保人。張三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老王不還錢,由擔保人張三償還”,李四則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老王不能還錢,由擔保人李四償還”。借款到期後,小錢于2021年9月15日向老王、張三、李四催讨無果,無奈于2021年10月15日将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老王歸還借款,張三、李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張三、李四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起來看看法官的詳細解答吧!
01
保證方式
張三為連帶責任保證,李四為一般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内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認定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内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本案中,張三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老王不還錢,由擔保人張三償還”,意為在債務人老王不履行債務時,張三即承擔保證責任,故張三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承擔債務沒有先後順序,債權人小錢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擔或者要求兩人同時承擔債務;李四在借條上寫下“如果老王不能還錢,由擔保人李四償還”,意為在債務人老王不能履行債務時,李四才承擔保證責任,故李四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小錢應先以債務人老王為被告提起訴訟,或者一并起訴債務人老王和一般保證人李四,但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02
保證期間
張三和李四的保證期間均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本案中,債權人和保證人張三、李四均未約定保證期間,故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03
訴訟時效
張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自小錢向張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之日即2021年9月15日起計算三年,李四提供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應根據債務人履行情況等綜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債務人的财産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照下列規則确定:(一)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作出終結執行裁定的,自裁定送達債權人之日起開始計算;(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項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保證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仍有财産可供執行的除外。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财産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本案中,張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訴訟時效自2021年9月15日起計算三年,李四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訴訟時效應根據債務人履行情況等綜合認定。
“不還錢”和“不能還錢”
僅一字之差
法律後果卻大不相同!
擔保人
提供擔保時千萬要注意!
轉自 | 上海金山法院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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