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于晏律師聲明?人在家中坐,“代言”天上來?,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彭于晏律師聲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人在家中坐,
“代言”天上來?
近日,
彭于晏工作室曬出多圖
澄清虛假代言,
提醒廣大消費者明辨真僞
切勿上當受騙。
日常生活中,
公民肖像權被侵犯的現象屢見不鮮,
發現自己肖像權被侵犯怎麼辦?
肖像權侵權的賠償标準如何計算?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任戰敏的專業解讀!
擅用他人肖像打廣告該擔何責?
公民如何維權?
擅用他人肖像打廣告,相關行為人侵犯了受害人的肖像權,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公民發現肖像權被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肖像權侵權的賠償标準
如何計算?
賠償金額需要根據侵權人的主觀目的、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行為的後果以及肖像權人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此外,如果侵權人還存在侮辱、诽謗、醜化肖像等行為,受害人還可以主張相關的精神損害賠償。
公民肖像權頻遭侵犯,不排除有些侵權人是“不懂法”,而有些侵權人卻是“明知故犯”。針對這種情況,公民應積極行使正當權利,追究侵權行為,遏制不正之風。另外,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代言,不讓“假代言”有利可圖。最重要的是,企業在發展中要自覺遵紀守法,擅用他人肖像為自己産品“貼金”,不僅逾越法律紅線,而且自毀招牌。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文字:羅聰冉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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