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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私自公開裁判文書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8 03:57:23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公民了解政府運行、獲取有用信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随着房地産熱和城市規模擴張步驟的加快,有大量房屋涉及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拆遷戶在面對行政部門實施拆遷過程中所處于優勢地位的情況下,如何才能合法、有效地提起信息公開申請呢?如行政部門遮遮掩掩、或是拖拖拉拉、甚至是當事人不訴訟就不理睬的行為,能否提出維權?

一、案情概要:

王某是雲南省普洱市某縣村民,為了了解辦公樓的批複文件以及有關評估報告和拆遷安置補償的有關情況,于2022 年6月23日通過EMS向縣行政機關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縣行政機關辦公室在2022年6月28日簽收該郵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縣行政機關應當于20個工作日内對王某的申請作出書面答複,但王某并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縣行政機關的《答複》。為此,王某委托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李夢學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确認縣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内對王某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書面答複的行為違法。

當事人能私自公開裁判文書嗎(相關部門對當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超期答複)1

二、律師分析: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李夢學律師分析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簽收信息公開申請之日有二十個工作日的答複期,起算點是簽收之日,未經批準、未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私自延長答複期的行為屬于違法。另外,本案的訴求為撤銷答複,開庭進行了變更,雙方均同意實質解決本案,但法院還是以程序違法的訴求進行審理,争議焦點總結有遺漏,認定當事人申請的信息屬于内部職權性、過程性信息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尚在上訴。為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期待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更公正的判決。

三、案件還原:

2022年6月23日,王某向縣行政機關提交九份《自治縣行政機關辦公室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信息公開内容為:

1.關于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置換有關事項協商的專題會議《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

2.《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置換農行某縣置換辦公樓的批複》 ;

3. 2018年中介機構對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進行資産評估的評估報告;

4.《某縣運動場升級改造項目拆遷安置方案》;

5.《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運動場升級改造項目拆遷安置方案的批複》及《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6.《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關于給縣科技賓館被斷水斷電造成損失補償的請示》批複;

7.《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與農行某縣支行的置換方案》和農行某縣支行置換後,對置換差價的轉賬記錄;

8.《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第一批劃轉雲南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批複》及附件《某縣财政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第一批劃轉雲南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請示》及附件《第一批劃轉資産表》和四類資産(土地類、房屋建築物類、經營性資産類、其他資産類)名細;

9.2018年初某投資公司董事長要求我配合工作,做好搬遷騰退工作,經濟損失寫申請來,給予補償,決定權在政府,我轉報縣行政機關批複,本人于2018年4月、5月、6月、7月先後四次提交申請并交到總經理手上,總經理回複,相關申請已報縣行政機關,等待批示,現申請公開縣行政機關對四次申請的批複文件。

2022年6月28日10時20分,縣行政機關辦公室簽收上述申請表。2022年7月22日,縣行政機關向申請人王某信息公開作出《答複》三份:你申請公開的“關于《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置換農行某縣置換辦公樓的批複”,本機關通過郵寄的形式向你公開。你申請公開的《某縣運動場升級改造項目拆遷安置方案》信息,制作機關是某縣文化和旅遊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請你到某縣文化和旅遊局申請該信息公開。你所申請公開的《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第一批劃轉雲南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批複》及附件《某縣财政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第一批劃轉雲南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請示》及附件《第一批劃轉資産表》和四類資産(土地類、房屋建築物類、經營性資産類、其他資産類)名細”信息,本機關通過郵寄的形式向你公開。

2022年7月20日,縣行政機關以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答複》一份:你申請公開的《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運動場升級改造項止拆遷安置方案的批複》信息,經檢索不存在,本機關無法提供;申請公開的信息《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屬于政府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具有内部性、過程性和決策性的特點,屬于内部管理信息範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内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本機關對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開。

2022年7月22日,縣行政機關以檢索申請信息不存在和屬于内部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答複》五份:申請公開的信息“關于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置換有關事項協商的專題會議,《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經檢索該信息屬于内部管理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内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本機關對該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開。申請公開的“2018年中介機構對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進行資産評估的評估報告”、《自治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關于給縣科技賓館被斷水斷電造成損失補償的請示》、《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與農行某縣支行的置換方案》和農行某縣支行置換後對置換差價的轉賬記錄及“縣行政機關在2018年對某縣科技賓館因搬遷騰退造成的經濟損失而申請補償的批複文件”該信息經檢索不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信息經檢索不存在,本機關無法提供。

縣行政機關于2022年7月27日将上述《答複》通過特快專遞郵寄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李夢學律師。原告王某認為縣行政機關作出的《答複》超過了法定答複期限,并對6份《答複》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的争議焦點是:

一、被告縣行政機關作出的九份《答複》是否超過了法定答複期限,原告請求确認被告超過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複行為違法是否成立。

二、原告請求責令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作出《答複》訴訟請求的六項信息是否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本案依據的法律法條:

本院認為,首先,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行政機關簽字收到申請之日為20個答複工作日的法定起算時間。被告主張與申請人代理人确認6月29日為收到申請時間,不認可被告簽收時間6月28日為收到申請之日,被告該辯稱意見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内容相悖,本院不予采納;其次,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涉及期間、送達時,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就本案而言,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專門法律規範,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政府信息公開答複起算期間作了明确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應當适用該條例規定内容作為法律依據,對被告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第二,關于檢索申請信息不存在的問題。被告縣行政機關庭審中主張未檢索到原告王某申請的下列信息:“2018 年中介機構對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進行資産評估的評估報告”“《自治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關于給縣科技賓館被斷水斷電造成損失補償的請示》的批複”“《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與農行某縣支行的置換方案》和農行某縣支行置換後對置換差價的轉賬記錄”“縣行政機關在2018年對某縣科技賓館因搬遷騰退造成的經濟損失而申請補償的批複文件”“ 《自治縣行政機關同意運動場升級改造項目拆遷安置方案的批複》”。被告縣行政機關庭審中提供的第三組證據“ 數據檔案管理館綜合管理系統截圖”與其主張能夠相互印證。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縣行政機關根據上述檢索情況,依法向原告王某作出經檢索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複》,依法盡到了告知義務,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本院依法責令被告縣行政機關向其書面形式公開經檢索不存在的信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檢索申請信息屬于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開的問題

被告縣行政機關庭審中主張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關于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上海某科技培訓中心置換有關事項協商的專題會議,《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屬于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開。

本院認為被告縣行政機關會議紀要,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讨論記錄的内部信息,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 的内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讨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在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具體明确規定應當公開的情況下,縣行政機關對其内部信息向原告王某作出不予公開的《答複》,并沒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原告王某關于依法責令被告縣行政機關向其書面形式公開政府内部管理信息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告縣行政機關根據原告王某申請作出的九份《答複》的期限超法定期限2天,本院确認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産生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判決确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原告王某關于确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對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關于請求法院判決責令被告縣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向其公開訴訟請求的六項信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确認被告某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王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複》違法。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币*元,由被告某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能私自公開裁判文書嗎(相關部門對當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超期答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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