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導入分析】
請求事項:1.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9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0000元,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生育津貼12928元(3030元/月÷30天×128天);3.檢查費4191.66元、生育費5259.52元、一次性營養補助費1421.56元。
生育津貼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于2018年6月5日入職被申請人從事設計工作,同年10月,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計8個月的社會保險(含生育險),此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了社會保險。
被申請人辯稱:1、勞資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2018年7月至9月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按照勞動法規定履行了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保護了申請人的權益(薪酬、社會保險等),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的勞動合同。
2、申請人訴求的2018年7月至9月間的月工資3500元是不正确的,這是未繳納社會保險時的稅前工資,實際應發工資應該要扣除社會保險中其個人必須繳納的部分328.15元(社保基數為3030元,公司繳納887.79元,個人繳納328.15元),申請人的标準月工資為3171.85元。
3、申請人應該退還被申請人為其繳納的2018年6月超出法定義務的社會保險1215.94元(公司繳納887.79 個人繳納328.15=1215.94元)以及2018年至7月至9月之間被申請人代為繳納的申請人三個月的個人繳納費用328.15×3=984.45元,兩項合計申請人應退還被申請人1215.94 984.45=2200.39元。
申請人在職期間沒有向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産假申請、辦理産假手續,被申請人雖然己為申請人繳納了生育保險,但申請人放棄了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權力和資格。
自2019年2月14日公司正常上班,申請人未提交任何請假申請,也未聯系被申請人,長期處于缺勤狀态,直至2019年5月6日申請人電話通知被申請人于2019年5月31日離職,申請人也沒有到公司辦理任何離職和工作移交等手續,違反勞動合同法以及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申請人在其2019年5月6日提出2019年5月31日離職後,被申請人在2019年6月才停止繳納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申請人應該退還被申請人為其上繳納的2019年3月至5月期間(共三個月)的社會保險中申請人個人應該繳納的費用328.15×3=984.45元。
申請人在2019年2月至5月期間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長期無故曠工給被申請人的經營造成嚴重的損失,故申請人應該賠償2019年3月至5月期間9515.55元(申請人月标準工資3171.85元×3=9515.55元)。
裁員
【本案争議焦點是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如何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等】
查明:申請人于2018年6月5日入職被申請人從事設計工作,同年10月,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計8個月的社會保險(含生育險),此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了社會保險。
另查明,申請人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實發工資分别為3500、3500、3500、3536、3308、2779、3354、2632(元)。
申請人于201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
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了解,根據查詢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申請人相關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向生育保險基金申領。
被申請人以微信形式向申請人發《2019年春節放假通知》,告知申請人所在的技術部2019年1月30日至2月13日放假,2月14日上班。申請人于2019年5月6日電話通知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于5月底離職。
公司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含生育險的時間是2018年10月-2019年5月,此後又補繳了2018年6月-2018年9月的社會保險含生育險。
以上事實,有銀行交易明細、勞動合同、仲裁決定書、醫療費發票、微信記錄、出院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勞動仲裁
【結論分析】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2018年6月5日入職被申請人,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的勞動關系已成立,至2018年10月8日雙方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存在自6月5日至10月7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故申請人主張2018年7月至9月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0000元,應予以支持。
關于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因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繳納了生育保險,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為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主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亦未拒絕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故該生育保險待遇應由被申請人協助申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職場
【深層理解】
關于被申請人是否應當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被申請人認可其在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間與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認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并無不當,對于被申請人主張的其保障了申請人的權益,不需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申請人的工資标準,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的标準月工資為3171.85元,應當在3500元中扣除其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328.15元。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系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對于被申請人的上訴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關于被申請人提出的其不應當協助申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的上訴理由。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協助申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應承擔協助義務,并無不當。
關于被申請人提出的要求申請人退還被申請人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要求申請人賠償長期曠工造成的公司損失,均不屬于法院受理範圍,法院一般不予理涉。
一般來說,生育保險(maternityinsurance)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産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如因用人單位原因導緻申請人不能領取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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