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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和聯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22:46:33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和聯系? 文/作者 霍曉社,江蘇中吳律師事務所,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和聯系?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和聯系(淺析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1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和聯系

文/作者 霍曉社,江蘇中吳律師事務所

摘要:

本文将主要就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含義、構成要件及二者的區别進行詳細解析,并就司法實務中運用所出現的偏差進行詳解讀。

關鍵詞

狹義無權代理、催告權、追認權、撤銷權、表見代理、

正文

無權代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其中,廣義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則僅指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進行代理的行為。而表見代理則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下,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從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生效。

一、狹義無權代理的内涵與構成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狹義的無權代理在合同中則特指《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狹義無權代理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在未獲得本人的授權下,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而行為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後處于效力待定狀态。而要想使合同的效力狀态确定,則必須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或否認來使合同歸于有效或無效。

從被代理讓你的角度來看,确定合同效力狀态的過程中,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與否認權,相對人享有催告權與撤銷權。從本條規定來看,要想确定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首先,相對人必須要行使催告權,催告權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必經程序。當相對人以催告方式通知被代理人後,被代理人可通過語言文字或行為方式來行使追認權。就語言文字來看,被代理人可通過明示或默示等方式來追認或否認合同效力。其次,被代理人以行為來表示對合同效力的追認既可明示也可默示,就明示方式來看,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其次,在實踐中,被代理人在相對人催告後可能并未了解催告的内容,其也可通過默示方式來否認合同效力。從而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保護社會的靜态财産安全。同時,被代理人所行使的追認權,采取的為到達生效主義,而非發出主義。而該規定則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生效。被代理人的追人具有對合同效力的溯及力。

從相對人的角度來看,相對人具有催告權與撤銷權。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的目的乃是為了促進合同義務的履行,促進合同目的的達成。相對人在行使催告權時則完全不區分相對人的善、惡意。此種立法的目的在于促進合同的交易,乃是鼓勵交易原則的體現。其次,撤銷權的行使隻有善意相對人擁有,當善意相對人發現所訂立的合同系無權代理合同且使自身處于不利境地時,其當然有權享有撤銷權來使合同歸于無效。其次,當善意相對人的因被代理人的否認而使合同歸于無效時,其所遭受的損失則應由行為人來承擔責任,而行為人所承擔責任為低約過失責任,行為人應承擔相對人信賴利益所造成的損失,而這種信賴利益的損失不包含善意相對人的所獲得的預期利益的損失。

二、表見代理的内涵與構成要件

而表見代理則系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我國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乃是為了保護動态的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防止大量的無權代理合同因被代理人的否認,而使合同處于無效狀态。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四:1、行為人無代理權限2、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限3、相對人為善意的且無過失的4、無權代理行為與被代理人有關。從構成要件來看,司法實踐中對相對人的客觀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很難獲得統一性的認識。在代理人手持被代理人的業務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等書面材料來使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的要求來看,對于相對人來所盡到的客觀審查注意義務要求過高。相對人在與他人交易過程極少要求代理人拿出授權委托書等書面材料。而若要相對人盡到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則會大量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促進交易的靈活性。因此,在實踐中認定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限,應從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身份、關系、當時的交易環境等情節來認定,而非完全依靠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才能認為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次,相對人必須為善意的且無過失的,而相對人無過失在合同法理論中有三種學說:1、單純善意說,即隻要相對人為善意的不用考慮其有無重大過失。2、無重大過失說,即相對人隻要在交易中盡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無重大過失情節即可認定其無過失。3、無過失說,即相對人不得存在半點過失。而這種要求也将極大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信用與市場交易秩序的建立。因此,從我個人觀點來看,相對人隻要在交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記可認定其為無過失。最後,行為人的代理行為與被代理人有關,說明被代理人必然存在過失。而要求被代理人因自身的過失行為來承擔責任也是理所應當的,且其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3條的規定在承擔責任後,可向行為人進行追償,來彌補自身的損失。

三、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比較

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存在三方面差異:

1、 從構成要件來看,狹義無權代理的代理人客觀上不具有使相對人存在合理信賴的權利外觀,而表見代理則需使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限且相對人必須為善意無過失的。

2、 從法律效果來看,狹義無權代理使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态,需經被代理人的追認。而表見代理則使合同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由被代理人直接對合同負責

3、 從權利行使來看,狹義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有追認權與否認權,善意相對人有催告權與撤銷權。而表見代理中被代理人與善意相對人則無相應的權利要求。

綜上,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二者之間存在較大的相似性,同時又存在較大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根據個案來準确判斷認定為狹義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因為法院的判決将直接到社會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的維護,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立。

法律依據

《合同法》四十八條【狹義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作出。

《合同法》四十九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産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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