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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經營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7 03:18:18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經營?在經濟大環境下,為了提高生活質量,追求自己的興趣愛好,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兼職發展副業了比如兼職自媒體運營、兼職輔導老師、兼職服務員、銷售等等,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經營?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經營(兼職員工如何管理)1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經營

在經濟大環境下,為了提高生活質量,追求自己的興趣愛好,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兼職發展副業了。比如兼職自媒體運營、兼職輔導老師、兼職服務員、銷售等等。

兼職形式靈活多樣,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講,一方面是滿足了一些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求,降低了用工成本,但從另一方面來講,對于兼職人員的用工管理,也成了各企業HR頭痛的難題。

在工作中,經常就有企業的人事專員咨詢:如何認定非全日制用工?我公司與兼職人員到底存不存在勞動關系?需要為兼職人員繳納社保嗎?公司可以随時解雇兼職人員嗎?招聘兼職應當注意什麼?

其實,上述這些疑問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兼職到底屬于勞動關系呢?還是屬于勞務關系呢?

大部分人都會覺得是應該是勞務關系,在解決大家的困惑之前,先跟大家分享一個我前段時間遇到的勞資糾紛,他是個什麼事情呢?

咨詢我的是一家一人公司的負責人,雖然注冊了公司,但實際上也就是一家早餐面點批發零售店,楊某系早餐批發店負責人劉某的朋友。在2019年8月23日,楊某就和劉某商量着要去劉某店鋪做兼職。劉某想着店裡也可以招個人,礙于情面就同意了,并讓楊某在8月底入職,兩人就達成口頭協議,按小時支付勞動報酬,按月給付。

在新冠疫情過後,由于店鋪經營虧損,宋某工作不積極,店主劉某就與楊某協商終止合作,停止招用楊某做兼職。不到半個月,店主劉某就收到了某仲裁委郵寄的楊某勞動仲裁申請書,要求店主劉某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共計4萬餘元。

昔日好友對簿公堂,店主劉某就很氣憤地跟我說:“楊某就是對我把他辭退的事情懷恨在心,他在我店服務期間,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2小時,主要的時間和精力都用在他的家庭和其他活動。特别是疫情發生後,幾乎就沒來我店裡做事。我都沒追究他什麼,他還把我給告了!

店主劉某的氣憤相信很多用工單位都感同身受,那反過頭來,楊某的主張到底能不能得到仲裁支持呢?而店主劉某與楊某的用工關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呢?店主劉某又應當如何維權呢?

我們先來談談勞動關系的認定,楊某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2小時,與店主劉某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呢?

根據《關于确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号)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由于楊某受店主劉某的領導、勞動管理,由劉某發放勞動報酬,且楊某從事的工作也是劉某店鋪運營的組成部分,綜合上述法律規定來分析,楊某與劉某極有可能被仲裁委認定為勞動關系。

那大家可能會有異議,員工楊某工作不積極、又未按時提供勞動,對于這種問題員工,店主劉某就隻能吃虧認栽了嗎?

其實不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用工形式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指的就是“全職”,非全日制用工指的就是我們所謂的“兼職”。那對于非全日制員工應當如何管理呢?管理風險在哪裡?

下面重點來了,各位HR小本本要記好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征表現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并非強制性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存在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2、用人單位不能約定試用期。

3、用人單位享有随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4、用人單位僅需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無需承擔除工傷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

5、用人單位必須确保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嚴格控制在法律規定範圍,即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在上述時限内具體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用人單位靈活自主決定和安排。

6、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以小時計酬為主,至少每半月支付一次薪酬的義務。

因此,對于問題員工楊某所提起的仲裁,店主劉某完全可主張楊某的工作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其辭退楊某的行為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無需承擔雙倍工資賠償及經濟補償金。

特别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中兩條不能碰觸的紅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及薪酬支付周期,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即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認定,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要求極高。

所謂“證據才是訴訟的靈魂”,隻有證據才能證明所有法律權利主張。因此,對于非全日制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每天的出工記錄,積極從考勤上對用工時間進行把控,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簽到、簽離的方式進行考勤管理,并保存好出勤記錄。以免在發生争議時因無法舉證而産生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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