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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加速綠色轉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8 23:54:35

來源:新華社

/王志軒

碳中和加速綠色轉型(實現碳中和要謹防)1

主席在今年9月22日及12月12日,兩次向全世界宣布:中國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到2030年,中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将達到25%左右,森林蓄積量将比2005年增加60億立方米,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将達到12億千瓦以上。的這兩次宣布,标志着中國“國家自主貢獻”(NDC)承諾進一步提高(以下簡稱“30-60目标”)。

“能源安全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對國家繁榮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社會長治久安至關重要”。提出的關于能源發展的“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戰略思想,與黨的十九大關于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的要求,以及“30-60目标”是一脈相承的。都是要求以系統性思維來推動能源電力轉型,即以保障能源安全為目的,把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率、高效益之間協調統起來,不可顧此失彼。

在《國家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若幹重大問題》一文中,指出:“國民經濟要正常運轉,必須增強防災備災意識。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要大力加強防災備災體系和能力建設,舍得花錢,舍得下功夫,甯肯十防九空,有些領域要做好應對百年一遇災害的準備。”

2019年1月21日,在堅持底線思維着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專題講話中提到,“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鵝’事件,也要防範‘灰犀牛’事件。”毫無疑問,在能源電力轉型中,防止大概率且影響巨大“灰犀牛”事件及小概率高風險的“黑天鵝”事件,也是實現“30-60目标”的應有之義。

新能源大規模應用後,風險不容忽視

研究能源安全問題,主要針對影響能源供應的充足性可靠性、價格可承受性及穩定性因素進行風險概率分析和提出預警及防範的措施等。這裡所指的風險,應當是指風險一旦發生,可能會對經濟、社會、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産生的極為嚴重破壞。

以往的能源安全風險,一方面體現在自然災害、國際金融危機、地緣政治、國際政治經濟形、國内經濟和産業結構調整等影響上,尤其是對于對外依存度較高的石油和天然氣能源這種風險更為敏感和重要;

另一方面,主要來自于技術風險,尤其是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風險,包括電源與電網不協調,電網不夠堅強,以及來自于生産運行操作等技術層面。

由于我國政府、行業、企業對煤炭、石油、燃氣、電力等能源供應中安全風險防範和能源價格波動的安全風險防範高度重視,有系統性應對措施,總體效果卓著,使得我國這個世界上最大的電力系統沒有出現大的能源電力安全問題。

在“30-60目标”下,由于可再生能源将大規模、大比例進入能源電力系統,使得能源安全問題的性質在發生着新的重大變化。

新能源大規模應用後,就全國而言能源自主供給比例加大,可以逐步減輕由能源對外依存度大帶來的各種風險;就局部而言,也會降低一些地區在傳統能源配置方式下能源借給不足的風險。

但是,一種風險卻驟然加大。

這種風險主要由兩類情況構成,第一類情況是大概率事件造成的風險,即“灰犀牛”事件。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電的波動性、不穩定性、随機性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造成的影響。

在小範圍、低比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中,日周期和季節性高峰時段的影響原則上不能稱為能源電力安全風險。但随着大比例再生能源的發展,電力系統難以滿足安全穩定要求,發生大面積電力系統崩潰風險的概率增大,使短周期的風險疊加釀成能源安全大風險。

第二類情況是由小概率自然現象引起的能源安全大風險,即“黑天鵝”事件。如大面積、持續性長時間的陰天、雨天、靜風天對光伏、風電為主體的電力系統造成重大電力斷供風險。

“黑天鵝”事件,認識有待提高

對“灰犀牛”事件,電力行業尤其是電網方面已有高度認知,且對策研究較多,但仍然處于破解難題階段。

而對“黑天鵝”事件,各方面的認識遠遠不夠,國家體制性、戰略性的對應也幾乎是空白。對未來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到底多大,不同專家的看法分歧很大,一些專家認為是接近百分百,而有些專家認為化石能源發電仍占較大比例,造成這種分歧的原因很大程度反映出對新的能源安全風險認知的不同。

傳統的電力不足造成的嚴重缺電主要是制約經濟發展,對于大比例可再生能源發電來說,“黑天鵝”事件雖然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發生破壞性很大,對經濟社會和日常生活将帶來災難性風險。

對“黑天鵝”事件認識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傳統的能源安全風險防範與傳統的能源電力發展模式相匹配。如傳統的電力供應安全體系,是建立在以煤電、水電、氣電、核電為基礎的“源随荷動”的模式之上的,“源”供應的安全性穩定性決定了電力系統的整體的安全性。

二是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雖然過去十年發展速度很快,但占比仍然不大,裝機占比約20%,但電量占比不到10%,電力系統仍然是一個以煤電為主體的電力系統,煤電發揮着兜底保障作用,從煤電利用小時下降也可以明顯看到煤電對電網安全的支撐作用。

三是雖然發生了“黑天鵝”事件的自然條件,但并沒有造成大大的影響。盡管在一些地區,已如利劍高懸,但全社會并沒有意識到“黑天鵝”的逼近。

四是決策者、電力系統、新能源企業等不同主體,對這種風險性質的認識仍停留在技術層面,認為是電力系統甚至是電網的技術性問題。對于大面積、長時間天氣原因造成的新的能源電力安全風險,僅靠電力系統、電網企業是不可能獨立防範的。

要深刻認識“黑天鵝”事件是以大面積供應短缺為主要特征與電網安全穩定相疊加的複合型的風險,這種風險是不以人的意願而轉移的自然規律引起的。當終端能源電力化程度越高、光伏風能發電占比越高範圍越大、氣候變化引起的氣象要素的變化越大、具有長期性可調節電源越低,這種風險就越高。

這種大面積、長時間的氣象條件的風險,其發生的頻率如何,隻要簡單查閱有關信息資料就可以做出直觀判斷。

如去年3月份中國天氣網信息稱,“去年12月以來,武漢、長沙、合肥、南昌等地太陽流浪70天,日照時數為近60年來最少”,“貴陽、杭州、武漢、長沙、合肥、南昌10天裡有8至9日天陽光難覓,南京、上海在7天左右”。

解決重大的能源安全風險說到底是風險與經濟性的平衡問題。人類社會之所以要應對氣候變化,歸根結底是避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風險,因此,要有預防“百年一遇”風險和“甯可十防九空”的準備。

守住能源電力安全底線,政策作用不可替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頒布的十多年間,在大力推進以風電、光伏為主體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我國積累了豐富的政策經驗。扶持政策直接引導了我國新能源發展達到世界第一,技術水平總體進入世界第一梯隊。

與此同時,發展中也積累了一些矛盾和問題,有些已經大規模出現,有些還在爆發的前夜,有些埋藏了隐患。

如新能源發展中的補貼拖欠問題,煤電靈活改造的投資回收機制問題,儲能價值的體現問題,機組安全備用的政策落實問題,能源轉型成本的分攤機制等。這些都是能源轉型中遇到的新情況,産生的新問題,也是“學費”的一部分。

面對“30-60目标”,如何在實現目标的過程中守住能源電力安全的底線,政策的作用不可替代。總體來看,我們還處在能源電力轉型的初期,政策設計要針對這時期的特點,政策的根子上要正,導向要明,具有一定靈活性,好鋼要使在刀刃上。

首先,要明确政府和市場主體在保障能源電力安全中的責任。責任是政策的“靶心”,隻有責任明确才能精準施策。

對于保障能源電力安全、防範大災大難這樣的世紀性任務,政府責任無可替代。

政府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安全風險防範戰略、規劃的制定,并将其體現在能源電力發展的各個重要環節之中;分解中央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在安全中的責任;領導、協調各級政府部門及全社會各方面預防風險。

其次是完善以能源商品屬性為導向的電價政策。“30-60目标”實現過程,必然也是以電價為引導能源電力轉型過程。

曆史表明,中國電力改革史就是一部電價改革史,電價順則電力發展順利,反之亦然。如中國燃煤電廠的污染控制水平和過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速度等與電價政策導向是完全一緻的。

能源電力轉型中的各種風險控制成本就是能源轉型的成本,且最終必然要傳導到終端電力用戶上。對于與電網相連接的電源來講,隻計算發電端的電量成本并以此衡量是否“平價”,對估計電力轉型成本的大小和艱難程度是不正确的,對防範電力轉型中的風險防範是不利的。

沒有将電能全成本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利于用戶認識低碳發展的艱巨性,不利于強化節能意識,也會間接影響到碳價格,進而影響到碳市場的正常運行。

電價政策改革要以電能商品屬性為依據逐步完善,并完善交叉補貼,政府高度重視系統支撐和風險防範的成本傳導。

再次,要深入研究在能源電力轉型和風險防範中電網的作用,出台相關政策。“30-60目标”對于電網的作用應當重新評估,電網格局應當重新布局。

當前進行的電力體制改革框架設計,主要是把電網看成電力系統的“中間”環節,看成隻是一個輸電的通道。這種認識在能源電力轉型中需要進行大的調整。

可再生能源的大比重接入、各種儲能大規模應用、分布式微網與電網相接、巨量電動汽車充電、區域間基于維護電力系統的穩定性及風險防範的電力資源配置等,都使得電網的功能和作用發生重大變化。與此相适應,電力體制改革應當适應生産力發展的要求,使電網在能源電力轉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最後,關于“十四五”規劃中的政策定位。傳統的五年計劃與今日的五年規劃已經發生了本質性的變化。

在市場機制下,有什麼樣的政策導向就會有什麼樣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十三五”規劃有的很快就完成了(如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有的規劃卻相差很遠(如煤電機組的靈活性改造完成不到三分之一)。

“十四五”規劃的重點應當是提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目标相一緻的指标體系、劃定關鍵要素的底線和邊界(如風險防範)、在邊界内給出規劃指标的預期性數量範圍、明确國家(政府)支持的重大科技迎新項目和示範項目、提出政策框架甚至具體政策。

在能源電力轉型初期,新能源發展、儲能技術和低碳發展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雖然日新月異,但與傳統的能源電力的競争還存在較大差距,政策體系也很不完備。在“十四五”期間,政府應當繼續在規劃、政策、标準方面,營造支持創新的良好市場環境,有針對性改革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天不言而四時行,地不語而百物生”。在積極推動能源電力轉型過程中,我們不能違背能源電力轉型的客觀規律,一方面要對“30-60目标”充滿信心,對未來的技術發展充滿信心;另一方也要系統考慮,腳踏實地,做好能源電力轉型中的“灰犀牛”“黑天鵝”事件的防範。

(作者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職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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