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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服從調崗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3 03:13:23

員工不服從調崗被辭退有賠償金嗎?一名男子在南京某建築公司幹了好幾年,突然被通知調整崗位、變更工作地點,他不接受調崗,即被單位以曠工為由停發薪資,後來協商不成,他将用人單位告上了法庭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結了這起因用人單位“任性”調崗引發争議的勞動糾紛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員工不服從調崗被辭退有賠償金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員工不服從調崗被辭退有賠償金嗎(員工不接受調崗被停薪)1

員工不服從調崗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一名男子在南京某建築公司幹了好幾年,突然被通知調整崗位、變更工作地點,他不接受調崗,即被單位以曠工為由停發薪資,後來協商不成,他将用人單位告上了法庭。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結了這起因用人單位“任性”調崗引發争議的勞動糾紛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擅自調崗降薪,員工不服提起異議

高某在2015年入職某建築公司,勞動合同約定高某從事設計工作。2020年,高某收到公司關于調動他到某所工作的通知,随後在微信工作群中詢問調崗事宜,但無人回複。高某認為該工作調動不具有合理性、且薪資有所降低,違反誠信原則,便向公司發出拒絕調崗聲明。

幾天後,公司再次發出通知,載明如高某不按時報到且不接受工作安排即視為曠工,停發全部薪資待遇。盡管高某未按通知前去某所工作,他仍在原崗位進行工作,其間工資被停發。高某認為,該建築公司無故調崗且拖欠工資,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于是訴至法院。原告高某訴請,公司調崗不具有合理性,且自己仍在原崗位提供勞動,請求支付停發的工資。被告的建築公司辯稱,原告不服從管理和調崗安排,停發其工資合法合理。

員工不勝任崗位,用人單位要舉證

法院認為,工作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更,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内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的崗位應當提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同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為由作出調崗決定,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無故将高某的崗位調整,變更理由為高某不勝任原崗位,對此沒有提供證據。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高某調崗後實發工資低于其在原崗位的工資,因此被告調整高某的崗位不具有合理性,應當補發高某工資。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補發高某工資5228元,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盡量通過變更或補充 合同的方式完成調整

承辦法官李慶華認為,用人單位未舉證證明勞動者不勝任原工作崗位,也未在調崗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其作出的調崗決定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降低勞動者工資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支付勞動者被扣除的工資。

值得提醒的是,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在生産經營調整時,首先應當選擇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盡量通過變更或補充簽訂勞動合同方式完成調整,如未能協商一緻,在基于用工自主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地點時,也要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權的同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作出與勞動者切身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充分尊重勞動者的主觀意願,構建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

作為勞動者,當工作崗位調整時,需要充分了解工作崗位、地點對自己權益的影響,積極與用人單位開展協商,共同尋求調整變化中的和諧。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鼓砝宣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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