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審查與分析本質上屬于一種思維活動,依據的是認識論、邏輯學等領域的知識,同時離不開司法者的法律素養、實踐經驗以及常理常識等,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準則。
印證法則。作為方法論的印證法則,以融貫論和符合論為思想基礎。印證的融貫論體現在“證據之間相互加強對方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各證據聯合起來從整體上獲得結論的确定性,強調的是整體評價而非個體評價;印證的符合論則是指憑借此證據内容與彼證據内容的符合程度來确認此證據的真實性,常見于用查證屬實的實物證據作為參照來檢驗言詞證據,在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印證一緻的範圍内認定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同時,印證法則還以概率論為思想基礎,依據多個相互印證的證據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真實吻合的概率,明顯高于單一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如多名證人均指證同一被告人的可信度顯然高于一名證人的指證。
證據審查與分析必須堅持科學、合乎認知規律的印證法則。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錯誤做法:隻考慮用實物證據來印證言詞證據,把言詞證據當成是驗真對象的單向印證,潛意識中已經不将言詞證據所描述的事情經過作為一種假說,而是必須去論證确信的證明目标,一旦實物證據不能印證言詞證據,就會不知如何處理,甚至不惜去制造虛假印證來完成證明任務。正因為必須以言詞證據作為印證對象,所以才會迷信口供。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之間應當是雙向互動、彼此驗真,既要用實物證據來檢驗言詞證據的真假,又要注重從言詞證據中挖掘蘊含着實物證據的細節信息,還要注重言詞證據對實物證據的解釋、解讀。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不是簡單籠統的概貌式印證,而是細節上的多點印證。
邏輯法則。證據審查與分析是通過判斷各證據間的一緻或者矛盾關系從而辨别證據的真僞,邏輯合理是證據真實的必要條件,邏輯法則是判斷證據真實的有效方法。司法實踐中,審查分析證據常用的邏輯定律主要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
同一律要求在一個思維過程中,每一思想都要保持與自身的統一性。同一概念、判斷或命題所斷定的内容是不變的。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互相否定的判斷(相互矛盾或者反對關系)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個是假的。矛盾律要求一個概念、判斷或命題所斷定的内容,不能既是此又是彼,不能自相矛盾、前後不一。某些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各執一詞,常常有人以證據是一比一、無法判斷為由,給出事實存疑的意見。這種看法也是違背矛盾律的。證據數量上可能是一比一,但兩個證據的證明力顯然不是等值的,二者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假,甚至兩者都是假的。出現證據一對一的場合,一般應當根據證明力大小,采信其中一方說法,确認一種為真、一種為假。隻有兩者的說法都不值得采信時,才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按存疑處理。
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相互否定(具有矛盾關系或下反對關系)的判斷,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個是真的。排中律要求客觀事物在特定時空條件下,是什麼和不是什麼應當是确定的,而不是模棱兩可的。常見的違反排中律的證據有猜測性的證言、可能性的辨認、不确切的指認、不具有排他性的鑒定意見等。如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患有癫痫,但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意見僅因其曾有類似的暴力犯罪前科,即“從嚴鑒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這就違背了排中律,該鑒定意見不應采信。再如,并不能準确顯示被告人五官的監控視頻,僅以體貌身形特征與被告人大緻相符而采信,事實上就違背了排中律。此類證據既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也不能作為佐證其他證據的輔助證據。
自然法則。自然法則是物質運動固有的、本質的、穩定的聯系。人的行為必須符合自然法則,犯罪行為也不例外。如果證據反映出來的事實與自然法則相違背,則必然證據存在問題,而不能對其以特例為由予以忽視。如證人聲稱在月光下清楚地看清了被告人的臉,然而根據确定的案發時間,當時月亮還沒升起,證人不可能利用月光分辨出現場的人的面孔,證人證言違背了日月星辰運動規律,該證言就應當被排除。再如,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認為,犯罪過程實際上是物質交換的過程,是犯罪行為的共生體,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規律。在一起案件中,根據在案證據認定被告人在開滿蔥蘭花的花叢中殺人藏屍,但由于盛花期的蔥蘭花花粉有很強粘附性,而在被告人作案時所穿衣褲、鞋子上沒有檢出花粉,在排除衣物清洗的前提下,必須對指控被告人作案的相關證據真實性進行核查,因為在案證據的證明方向與自然法則是不一緻的。
自然法則是一定時空條件下的規律,具有局限性,運用自然法則必須注意其适用條件。自然法則是自然界的規律,物質性是第一位的,不以人的存在而存在,但運用自然法則需要借助人的思維,因此存在對自然法則的錯誤運用。以同一認定理論為例,同一認定是以事物之間的個體差異為客觀基礎,它是痕迹、文件、DNA檢驗鑒定類證據的基礎原理,實踐中經常發生因為錯誤運用同一認定理論而導緻的證據審查錯誤。同一認定依據的是特征組合的特定性、穩定性和反映性,關鍵在于特征的選取,如果将一般特征混淆為細節特征,或者特征數量選取的不夠,或者将種屬認定等同于同一認定,就會産生錯誤的認定結論。
經驗法則。經驗法則與邏輯法則一樣,都是被法律條文規範确認的審查證據、認定事實規則。但與邏輯法則相比,經驗法則的内容不夠明确,且較多依賴于人的認知能力和水平。有學者認為,經驗法則分為五類:自然法則或自然規律、邏輯(推理)法則、習慣、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專門科學領域中的法則。筆者認為,從蓋然性和必然性的關系來看,經驗法則屬于知識積累和社會常識,具有歸納的不周延性,不宜包含自然法則或自然規律以及專門科學領域中的法則;從法律、司法解釋行文表述來看,經驗與邏輯是并列關系,故刑事訴訟中的經驗法則不宜包含邏輯法則。由此,經驗法則專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習慣法則。
在證據審查和分析時,經驗法則具備評價證據和認定事實的功能。首先,經驗法則可以幫助從表象中推理出常識矛盾,發現合理懷疑,質疑在案證據和已認定事實。如人的正常書寫、打字速度是個定值,若訊問筆錄的字數明顯超出人力所能及,由此就會産生是否存在複制粘貼或者提前制作好的疑問。其次,經驗法則可以彌補證據間隙,助力事實推定。如殺人騙保案中,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害人生前有大量以被告人為受益人的保險買入,在被害人死後被告人立即申領保險金,依據“謀殺案中兇手往往是最大的受益者”的生活經驗,可以将證明作案前後事實的間接證據聯系起來,推理出被告人系殺人兇手的待證事實。最後,經驗法則還是駁斥被告人辯解的有效途徑。如涉嫌盜竊的被告人辯解留在被害人房間窗戶上的指紋系其曾經幫助搬運玻璃時所留,而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家中玻璃會經常擦拭清潔,一般不會留下長期未接觸過玻璃的人的指紋,依靠經驗法則就可以駁斥辯解。
當然,經驗法則屬于或然性的推理前提,既可以被證僞,也存在誤用的危險。運用經驗法則的人容易将個人所見所聞甚至偏見,誤以為是具有普适性的經驗法則。書本中記載的經驗往往是有限的,主要靠生活中的經曆、感悟,才能夠對案件事實、證據認知有自己的判斷。因此在運用經驗法則時,要從日常生活中反複踐行、為社會普遍接受、能夠親身感受三個方面把握。(作者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楊斌)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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