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司法解釋52條?法務老王第三十一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司法解釋52條?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法務老王
第三十一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内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同,這在本解釋第二十九條已經明确。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且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消滅為準,其中斷必須在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才産生,而在主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債權的提起權利請求,因沒有處于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故撤訴對保證訴訟時效不生影響;而連帶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以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準,起訴後又撤訴且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此時債權人要求連帶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請求已經實際達到了連帶保證債務人,故能産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注:本條是對民法典692條的補充,将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進一步細化。需要注意的是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區間,訴訟時效期間是債權人權利被侵害後,其主張權利的期間。債權人隻有在保證期間内向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或連帶保證債務人、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才承擔責任,超出保證期間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未在約定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内依法行使權利,保證人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注:保證合同無效,可能是因為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也可能是因保證合同自身原因無效,即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不代表保證人就完事大吉,就沒事人一樣了,本解釋前面的文章中已經提到,需根據各自過錯承擔不同責任,包含追高不超過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不同賠償責任。但是不管承擔多少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都必須在保證期間内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将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内依法行使權利等事實作為案件基本事實予以查明。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後,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注: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除斥期間的經過,當事人權利即告終結。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前提一定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行使權利,所以不條第一款就第一款就了法院的查明義務,即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此類抗辯,人民法院有要主動對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是否行使權利作為案件的基本實施進行查明,否則就是事實不清。第二款規定針對的是當前債權人普遍使用的延續訴訟時效的方法,在訴訟時效超過後,為延續訴訟時效,向債務、保證人發确認函、還款計劃等,是當下慣用手法。債務人如果在此類文書上簽字蓋章,一般會被認可訴訟時效延續,但對保證人則不能适用對債務人的認知,本條第二款對此特别規定,超出保證期間後,即使保證人在類似文書上簽名、蓋章和按手印也不能認為保證同意承擔保證責任。例外是當事人達成新的保證合同,經友好平等協商,就以超出保證期間的債務重新訂立保證合同的,說明保證人仍然願意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法律對這種情況當然不能否定。第二款也是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複》立場。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财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注:本條算是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延伸,
第二款針對的是超出保證期間重新達成新保證合同的情況,本條規定針對的情況更激進,不但超過保證期間連訴訟時效期間都超過了。這種情況下,保證人願意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沒問題,你自己的錢願怎麼花就怎麼花,但有一點是,你花就花了,不能再向債務人追償,本來向債務人追償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此種情況是例外,保證人不能追償債務人。因債務本身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有時效抗辯權,債務人都有權對債權人不承擔責任了,你保證人充大個非要承擔責任,你不自己承擔誰承擔。當然也有例外,就是債務人不主動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相當于其放棄權利,對這種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主動提出和審查的,完全由債務來應對,這時保證人又有了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這是多幸運的債權人才有的際遇啊。
第三十六條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
前兩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确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認定為保證。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其依據承諾文件請求第三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的,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内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注:本條規定是對保證合同的補充,當事人之間沒有訂立保證合同,但又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典型的單方承諾本條列舉了兩個,差額補足和流動性支持。類似承諾就可以依照保證的規定處理。
債務加入在現實生活中是很難區分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加入,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在不好區分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意思表示時,将其通通認定為保證,并不會加重當事人負擔,所以認定其為保證是恰當的。第四款相當于兜底條款,即不能确定保證也不能确定是債務加入,即使是拟制保證都不行,這時還可以依照當事人承諾的内容,确定其責任。這就表明隻要你第三人對别人的合同進行參與、幹預、指手畫腳,給債權人出具承諾,債權人出于對你的信任,或因為你的承諾促成合同訂立,到時你就可能會承擔責任。
三、關于擔保物權
(一)擔保合同與擔保物權的效力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産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财産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監管的财産抵押的,适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适用前兩款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财産範圍】 下列财産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注:民法典399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六種财産,法律雖然明文規定禁止抵押,但不排除仍有人會以禁止抵押的财産作抵押,出現這種情況怎麼辦,本條給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構成善意取得的,按照民法典311條規定,即“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适用前兩款規定”。這裡的其他物權就包含了善意取得的擔保物權。善意取得的擔保物權有效,擔保物權人有權行使擔保物權。反之無效,擔保人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以查封扣押和監管财産抵押,抵押人不能以設立抵押權時,财産被查封扣押和監管為由主張無效,這就是說設立抵押是,抵押人明知财産有瑕疵,但依然設立抵押權,後有以此為由主張無效,如果支持此行為,就意味着抵押人占據了所有好處,是對不誠信行為的鼓勵,所以本條規定了抵押人無權主張抵押合同無效。這種情況即不支持無效主張,而抵押财産上又有權利限制,抵押權人如何行權,本條給出的方法是查封扣押和監管措施解除,上述措施解除後,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就抵押物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八條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擔保物權人主張就擔保财産的全部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擔保财産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擔保物權人主張就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擔保财産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财産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财産。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财産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财産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财産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将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抵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四百五十條留置财産為可分割物的,留置财産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注: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得債務人全部清償,債權人當然有權行使抵押權,設立抵押權的目的不就是保證債權得以全部清償嗎。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全部擔保财産進行拍賣、變賣,對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但現實生活中可能會有阻礙,還是以前文章中小黃車的例子,你幾百塊錢的押金債權,就向法院主張拍賣人家幾千萬的抵押房産,這種主張法院會支持你嗎,肯定不會很順利的支持,這種情況如何處理,還有待觀察。留置财産的處置,如果是可分割的留置物,其留置财産的價值應當與債權價值相當,如果留置物不可分割,強行分割會損害留置物性能或減損留置物價值,就無須考慮留置物價值與債權價值相匹配的問題。本條第二款是對民法典四百零六條、零七條的補充。抵押财産按原來規定在抵押期間是不允許轉讓的,民法典改變了這種規定,可以轉讓,但抵押權一并轉讓,不能隻轉讓抵押财産,而把抵押權放到一邊,那樣的話抵押權就變成了無根之誰、空中樓閣。按民法典第406條的規定,抵押财産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提前受償或将抵押物的轉讓款提存。按本條規定,抵押權人還有權向受讓人主張行使抵押權。
第三十九條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财産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依據民法典407條的規定主債權可以分割和轉讓,但相應的抵押權也應一并分割或轉讓。分割或轉讓後的各債權人的債權依然有相應的擔保,所有各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主債權可以分割和轉讓,擔保财産也可以分割和轉讓,那麼主債務當然也可以分割和轉讓,但相比主債權的分割和轉讓,主債務在分割和轉讓時,必須經擔保人同意,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免除未經其同意轉讓債務的擔保責任,這裡的擔保人指的是第三人提供擔保,對債務人以自己财産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從物産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前,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物産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後,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一并處分。
民法典三百二十條主物轉讓的,從物随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本條規定基本采納了原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本條第二款則對上述規定又進一步補充,即抵押權設定後才産生的從物,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從物。雖然不能及于從物,但在拍賣變賣抵押物時,因從物與主物具有從屬關系,單獨處置主物可能會損害主物或從物的使用和價值,所以法律規定盡管從物上沒有抵押權,但可以一并處置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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