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高青縣人民法院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具體如下:
高青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0年第2号)
高青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采取各種方式逃避執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申請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特此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張慶寶,男,1970年5月5日出生,高青縣人,住高青縣黑裡寨鎮義王寨村。身份證号:372331197005052511
被申請人:彭英,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高青縣人,住高青縣黑裡寨鎮義王寨村。身份證号:372331196811092521
未履行金額:102650.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懸賞金額: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财産線索經查證屬實并使案件得以執行,申請執行人承諾按執行到位金額的5%獎勵舉報人。
案件基本信息:
被執行人張慶寶、彭英與周志江因借款合同糾紛,被執行人張慶寶、彭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在我院發出财産申報令後違反财産申報制度拒不報告财産,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現申請人向本院提交懸賞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發布懸賞公告。
本院将對舉報人身份及相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日期:自發布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止。
舉報電話:0533-6952281
聯系人:孟法官
二 0 二 0 年一月二十一
高青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0年第3号)
高青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采取各種方式逃避執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申請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特此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張玉中,男,漢族,1963年4月6日生,原籍住址:淄博市高青縣高城鎮東大張村111号,身份證号:372331196404064216
未履行金額:31440.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懸賞金額: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财産線索經查證屬實并使案件得以執行,申請執行人承諾按執行到位金額的5%獎勵舉報人。
案件基本信息:
被執行人張玉中與蔡某因買賣合同糾紛,被執行人張玉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在我院發出财産申報令後違反财産申報制度拒不報告财産,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現申請人向本院提交懸賞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發布懸賞公告。
本院将對舉報人身份及相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懸賞日期:自發布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止。
舉報電話:0533-6952281
聯系人:孟法官
二 0 二 0 年一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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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青法院執行局
編輯: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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