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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内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9 15:32:11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質量管理工作,明确質量管理職責, 應對更加激烈的市場競争,确保公司産品實物質量和質量管 理水平的進一步提升,決定在公司範圍内實施質量管理責任 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組織管理

(一) 組織機構

1. 成立質量責任追究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質量副總經理

成員:公司其他領導。

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内容(企業質量責任追究制度)1

2. 領導小組下設質量責任追究辦公室 . 辦公室設質量部,主任由質量部部長擔任,成員由

質量部、營銷分公司、物流部、人力資源部、運營 部、财務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 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

領導小組負責批準責任追究制度的發布實施;作出質量責任追究考核的最終認定。

2. 質量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

質量責任追究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股份公司質量責任追究 制度;負責質量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 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研究。

第三條質量責任追究

(一)分類與定義

1. 直接質量損失 .

是指因産品質量問題導緻的直接經濟損失(含報廢産品價 值、返工費、補償賠償産品價值、退換貨産品價值、運輸費等)。 直接質量損失金額由質量部門、财務部門共同核定。

2. 質量事故是指直接質量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産品質量問題。

質量事故分以下四類:

輕微質量事故:直接質量損失在1000元〜5000元。

一般質量事故:直接質量損失在5000元〜5萬元。

較大質量事故:直接質量損失在5萬〜10萬元。

重大質量事故:直接質量損失10萬元以上。

3. 質量問題是指直接質量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産品質量問題和質量隐 患。

質量問題分以下三類: 一般質量問題:直接質量損失在1000元以下。

較大質量問題:用戶多次反映産品改進需求而未及時改進 的;同一用戶多次(3次以上)反映或多個(3個以上)用戶反 映同一質量問題的;各類質量檢查中發現系統性質量隐患或嚴重 不符合。

重大質量問題:導緻用戶市場丢失的質量問題;股份公司下 達《質量整改令》後再次發生的質量問題。

4. 質量責任追究分兩類: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和事前管理責 任追究。

(二)質量責任追究的一般原則

1. 有責必究原則。

2. 分級追究原則。

輕微質量事故及一般質量問題由子(分)公司追責,股份公 司事後備案。一般質量事故由子(分)公司追責,報股份公司事 前備案。較大質量事故以上、較大質量問題以上由公司追責。

3. 從重追究原則

凡是公司下達《質量整改令》後,因整改不到位或逾期 未整改導緻同樣的質量問題再次發生,造成質量事故的按加重一 級進行事故追責,未造成質量事故的按重大質量問題追究事前質 量管理責任。

4. 公平公正原則

質量責任追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規章制度、質量職責為準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平、公正處理。

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内容(企業質量責任追究制度)2

(三)質量責任追究程序

1. 事故的報告與調查。

責任單位發生較大或重大質量事故時,應于24小時内報公司質量部,由質量部組織事故調查,發生輕微或一 般質量事故時,由子(分)公司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處理後将結 果于3日内報公司質量部備案。事故調查處理應按照 “四不放過''原則(原因不明不放過、責任不清不放過、措施不落 實不放過、員工未受教育不放過)進行。

2. 根據事故原因劃分事故責任。

3. 根據事故損失和事故責任人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 審批結案。

(1) 輕微質量事故以及一般質量問題由責任單位根據本單 位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内部追責,在進行調查并拿出處理意見後報 公司質量部備案,責任單位負責落實。

(2) 一般質量事故由責任單位按照本制度進行調查并拿出 處理意見,報公司質量部審查(質量部應對事故調 查原因、采取的措施和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公司主管 領導審批是否可以結案。由責任單位負責落實,公司質 量部監督。

(3) 較大、重大質量事故或較大、重大質量問題由公 司質量責任追究辦公室組織調查,根據事故情節嚴重程度可責成責任單位組織調查,調查組形成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後,質量責任 追究領導小蛆組長決定是否可以結案。由公司和責任單位負 責落實。

(5) 事故責任追究辦公室如認為有必要時可直接參與一般質量事故責任追究。 .

(6) 子(分)公司内部質量責任追究按照本單位質量管理 體系文件中相關質量考核制度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質量責任。

(五)質量責任劃分的一般原則

1. 根據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和子(分)公司質量管理體系 中各類人員的質量職責和質量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 和生産經營過程中負責人對管轄範圍内的産品質量負責的原則, 劃分質量責任。

2. 按照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确定責任範圍内人員質量責 任的大小。

3. 依據質量事故的性質和原因分析結果,确定主要責任(直 接責任)、次要責任(間接責任)者。

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内容(企業質量責任追究制度)3

4. 質量事故責任的劃分

(1) 因設計上的缺陷或錯誤,造成質量事故的,設計負責人為主要責任者。•

(2) 新産品開發過程中,沒有履行質量管理程序進行産品 質量評審,造成産品質量缺陷的,研發負責人為主要責任者。

(3) 因技術狀态的管理缺失(包括技術方案和技術改進驗證不到位)造成的産品質量事故,技術負責人為主要責任者。

(4) 因原材料、外協(購)件的質量引起的産品質量事故, 按照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采購負責人為主要責任者。

(5) 因未檢、錯檢或試驗數據不準确引起質量事故的,檢 驗試驗人員為主要責任者。

(6) 因員工責任心不強或未按工藝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 質量事故的,違章操作人員為主要責任者。

(7) 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工藝參數(溫度、壓力、配方等) 造成質量事故的,工藝更改者為主要責任者。

(8) 生産條件不符合要求組織生産發生的質量事故,生産 組織者為主要責任者。

(9)因産品儲存、運輸過程中造成産品質量問題的,倉儲、運輸單位相關人員為主要責任者。

(10 )因人員未進行培訓或培訓不合格,崗位人員未持證上 崗,不會操作引起的質量事故,安排者為主要責任者。

(11) 因設備維修維護保養不到位,設備有缺陷帶病運行而 造成的質量事故的,設備管理者為主要責任者。

(12) 不合格品未經處置放行到下道工序造成質量事故的, 放行人員為主要責任者。

(13 )不合格半成品讓步放行造成質量事故或不合格産品讓 步放行後造成用戶強烈反映的,審批者為主要責任者。

4.事前管理責任的劃分

(1) 沒有質量責任追究(處罰)制度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 為主要責任者。質量制度執行不到位的,質量管理部門領導為主 要責任者。 .

(2) 因售後服務不到位,導緻市場丢失的,售後服務人員 為主要責任者。

.(3)用戶反饋信息後,營銷分公司未将信息傳遞處理或科 技質量部未跟蹤處理的,相關管理人員為主要責任者。 .

(4)用戶多次反映質量問題導緻市場丢失的,或用戶多次 反映産品的改進需求而未及時改進的,以及各類質量檢查中發現 系統性質量隐患或嚴重不符合項未及時組織有效整改的,責任單 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者。

(5 )對已發生質量事故,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不認 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類似質量事故重複發生的, 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者。

(六)質量責任追究方式 -

1. 在公司權限範圍内對個人的質量責任追究方式分批 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三類。觸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機關追 究刑事責任。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行 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

2. 在公司權限範圍内對單位的質量責任追究方式分市 場份額核減和工資總額核減兩種。

(七)公司權限範圍内的責任追究規定

1. 質量事故責任追究規定

(1) 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的:除批評教育外,對主要責任者 處以(500〜2000 )元的經濟處罰;對次要責任者處以(200 ~ 1000 ) 元的經濟處罰。,

(2) 發生較大質量事故的:除批評教育外,對主要責任者 處以( 1000〜5000)元的經濟處罰和,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對次要責任者處以(500-2000 )元的經濟處罰;事故處理結果 在股份公司範圍内通報;年底同時按《子(分)公司負責人經營 業績考核辦法》和《質量責任體系考核實施辦法》考核。

(3)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批評教育外,對主要責任者 處以(2000〜10000)元的經濟處罰并處警告至解除勞動合同行 政處分;對次要責任者處以(1000-5000 )元的經濟處罰,情節 嚴重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行政處分;事故處理結果在股份公司範圍 内通報;年底同時按《子(分)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和《質量責任體系考核實施辦法》考核。

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内容(企業質量責任追究制度)4

2. 事前管理責任追究規定

(1) 用戶多次反映産品改進需求,經核定不屬于質量缺陷 但有可能成為顧客未來需求引領市場方向,未及時改進的:除批 評教育外,對主要責任者處以( 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對次 .要責任者處以(200-500 )元的經濟處罰。

(2) 存在較大質量問題,各類質量檢查中發現系統性質量 隐患或嚴重不符合的:除批評教育外,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對次要責任者處以(200〜500)元的經濟 處罰。

(3) 存在較大質量問題(未造成質量事故),同一用戶多次 (3次以上)反映或多個(3個以上)用戶反映同一質量問題(同批次産品除外)的:除批評教育外,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 2000)元的經濟處罰,對次要責任者處以(200〜1000)元的經 濟處罰。年底同時按《子(分)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和《質量責任體系考核實施辦法》考核。

(4)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股份公司下達《質量整改令》後 再次發生的質量問題的:除批評教育外,對主要責任者處以( 1000〜5000)元罰款;對次要責任者處以(500〜2000)元的 經濟處罰。造成質量事故的:在質量事故處理的基礎上,責任人 員加罰(200〜500)元/人,對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勉 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給予5〜10萬元工資 總額核減處罰。

(5)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導緻用戶市場丢失的(股份公司 營銷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共同認可):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 5000)元的經濟處罰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 分;對次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 )元的經濟處罰;對責任單 位給予産品市場份額核減處罰。年底同時按《子(分)公司負責 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質量責任體系考核實施辦法》考核。

第四條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質量部負 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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