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每每提到我國的教育評價改革,都會有不少人反對,理由是,我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擴大學校招生招生自主權,建立多元評價體系,會受“人情社會”影響,難以保證公平、公正。因此,縱使目前的教育評價體系有諸多問題,但是“人情社會”中,最不壞的選擇。
我國是“人情社會”,這個判斷基本沒有問題。而安于并積極維護“人情社會”,可能是比“人情社會”更大的問題。一個需要全社會思考的問題是:我們怎樣建設“法治社會”,防止人情對規則的侵蝕和破壞?在這一進程中,每個個體該做什麼?
然而,現實比較令人沮喪,很多抱怨“人情社會”阻礙改革者,卻又是“人情社會”的堅定維護者,在一些教育和社會重大事件中,不是引導公衆按法律、規則辦事,而是用“人情社會”的那一套煽動情緒。
“走法律途徑”,這一說法有問題嗎?在法治社會,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我國,這卻是問題。近年來,我國學校遭遇嚴重的“校鬧”問題,有的家長在孩子遭遇侵犯,出現安全事故後,以“鬧”的方式維權,嚴重影響學校的教學秩序,以及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而對于家長的“鬧”,社會卻是比較寬容的,覺得隻有這樣才能維權,面對家長的鬧,如果校方回應,走法律程序,法院判決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很多社會輿論會站在家長一邊,指責學校“冷血”,是想推卸責任,理由是:家長是弱勢一方,哪有時間和學校打官司,打官司會“拖死你”,法院也會幫學校說話,得不到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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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些人是不相信法律的,在煽動家長鬧的時候,想過沒有,如果法律都不相信,如何建設一個講規則的社會?這不是拒絕建設“法治社會”,而是在維護“人情社會”嗎?
最近,江西上饒男子因糾紛殺害女兒同學而被判死刑,此事在輿論場上,也有“争議”,有不少網友支持這名男子,認為女兒受到欺淩,就要“以暴制暴”。然而,處理學生間的糾紛,是有規則的,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的。對此,也有很多人反對,認為學校會息事甯人,會縱容欺淩的學生,維權很難。如果大多數人都是這樣的考慮,那麼,要讓學校實行依法治教,将是“路漫漫兮”。
教師不敢懲戒學生,就是不依法治教的結果。懲戒教育,屬于規則教育範疇,其本身就需要規則,然而,對于懲戒,卻沒有明晰規則。以前,人們相信教師,所以教師怎麼懲戒,家長的接受度比較高,現在,随着家校矛盾增多,家長對學校的信任度很低,教師不管怎麼進行懲戒,家長都可能找麻煩,而面對找麻煩的家長,學校也沒有規則可應對,于是,在教育中如何進行懲戒,就成為了困惑教師的大問題。
在教育領域之外的其他社會事件中,把法律問題作為道德問題,進而煽動情緒的事也比比皆是。這給社會公衆的教育是,不相信法律,隻講道義。可沒有法律作為底線,如何實現道義?這會變為舉着道德大棒,上綱上線扣道德帽子。最後把某人或某機構打到,靠的不是規則,而是輿論。
回到教育評價改革上,在不講規則,講人情的環境中,推進教育評價改革,必然會受“人情社會”影響,公衆的擔憂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如果認識到目前教育評價體系的弊端,要堅定推進評價改革,就要身體力行,推動社會從“人情社會”走向“法治社會”、“規則社會”。
今年8月,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規定了8類“校鬧”行為,明确依法打擊“校鬧”,而不是“按鬧分配”,以此構建治理“校鬧”的制度體系。前不久,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确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可根據學生違規違紀的情節輕重采用不同懲戒手段。
這都是推進建立規則、規範的積極嘗試。對于每個個體而言,也需要轉變“人情社會”的思維了。不容否定,雖然很多人痛恨“人情社會”,但是,在涉及到自身利益時,如果能從“人情社會”得到好處,也是歡迎“人情社會”的,或者至少可從中渾水摸魚,這也是“人情社會”得以維護的社會心理基礎。
隻有明晰的規則,才能讓個體獲得更大的自由。每一次公共事件,都應該是進行法治教育、規則教育的重要機會,而不是演變為情緒發洩,再一次牢固“人情社會”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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