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既然是考察期,雙方就應享有根據考察結果做出選擇的權利,因此,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對自由的解約權。今天小編就給各位讀者分享一下勞動者在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解約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勞動者可以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滿足任何條件。
二,特殊情形下的解約處理
1,用人單出資對員工進行培訓,員工在試用期内解約的
雖然勞動者在試用期内違反服務期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已被廢止,但依據理論觀點及實務口徑,如果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員工在試用期内解約的,用人單位還是很難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員工,員工在試用期内解約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适量的向職工索賠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如獵頭費用。最終結果需取決于仲裁員或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結束前給各位讀者朋友提一個小問題:你知道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嗎? 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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