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适用于哪些人群?”、“單身女性能否凍卵?”……這些話題近年來頻頻引發争議。日前,熱播劇《玫瑰之戰》再度将這些問題帶入公衆的視野中。 7月25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7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确提到“推進輔助生殖技術制度建設,健全質量控制網絡,加強服務監測與信息化管理”。 從立法層面來看,輔助生殖技術的推進,需要重點關注哪些維度的問題? 而面對凍卵和單身女性生育權引發的持續性争議,現有法律法規又該如何回應? 圍繞相關話題,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玉霞律師做出了如下解讀:
觀察者網:8月1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就《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有媒體提問,生育津貼的發放有地區提出了結婚證等前置條件,讓一些未結婚但已生育的女性辦理生育津貼可能存在障礙,是否考慮統一消除這些門檻?對此,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回應稱,關于領取生育津貼的門檻,社會保險法遵循權利和義務對等,隻要履行了生育保險的繳費責任,國家層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沒有門檻的,而且在經辦服務清單上,關于享受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也不需要那些材料。
現在給人的感覺是國家越來越照顧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了;在法學界,為單身女性生育權松綁的呼聲也越來越多。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趨勢?從法律層面來看,該如何更好地保障單身女性的生育權?
張玉霞:為單身女性生育權松綁的呼聲越來越多,因為這是一個新的社會現象,與整個社會的轉型、家庭結構及觀念的轉變等有關,而法律具有滞後性,需要根據社會的現狀及變化進行調整及完善。
當今社會男女平等,女性更獨立自主,對婚姻、生育有自主決定權,加之現在的原生家庭大多是獨生子女,不少父母也會支持女兒嫁得不好不如不嫁的想法,種種因素導緻了這一社會現象的增加,生育并不必然以婚姻為條件,因此法律應當随之完善,而非杜絕遏制。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現行的法律并未限制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其中的“婦女”、“公民”都未将單身女性排除在外,法無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應推定單身女性享有生育權。
但立法中對單身女性生育權僅有原則性、模糊的規定,導緻在實踐中,單身女性在生育保險待遇、輔助生育醫療、非婚生子待遇等方面,會碰到各種問題。
據報道,日前,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登記人可以在孕後生育前辦理生育登記,未辦理的應在子女出生後及時補辦;登記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持身份證或戶口簿。
這次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号)是完善相關法律的一個開始,其中提到完善生育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統一規範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政策,強化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險基金安全。指導地方綜合考慮醫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相關技術規範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項目按程序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具體的相關立法,有待進一步研究。吉林省2002年實施的《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但據新聞顯示,該規定實施10餘年來,尚無1例單身女性申請借助醫學手段生育。該規定極具前瞻性,當今社會确實有單身女性有這樣的需求,法律也需要在這方面進一步完善。
熱播劇《玫瑰之戰》劇照
觀察者網:七月末,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一審敗訴。我國目前大部分的輔助生殖技術都僅向已婚的夫婦開放。而在現代社會,由于求學、工作壓力的影響,女性生育年齡顯然在延後。所以,有觀點提出,對于凍卵可以适度采取寬容的态度,考慮制定單獨的人工輔助生殖法,由此在保護單身女性生育權的同時,也能更好地應對當前人口負增長的局面。但也有反對的觀點認為,放開凍卵恐怕會助長賣卵、代孕等灰色地帶的問題。
考慮到這些情況,如果要推進人工輔助生殖方面的立法的話,需要重點關注哪些維度的問題?
張玉霞:首先是社會倫理角度。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放開意味着代孕等灰色地帶的産生,這确實帶來了種種問題。生物學母親即卵子的提供者在代孕情況下無法感受到孕育過程,缺少感情的培養過程,導緻達不到正常生育的母親與孩子之間的情感深度,而缺少母愛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更容易出現心理問題。對于代孕者,經曆孕育過程後可能從追求經濟回報變為反悔要孩子。
現行2001年實施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确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精子、卵子、胚胎,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2015年12月27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35條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這被視為國家層面對代孕全面禁止。據報道顯示,針對該條的讨論很激烈,部分人員認為代孕中的各方都存在高風險、缺乏保障,禁止代孕可以降低潛在糾紛,部分代表則認為禁止代孕将剝奪不孕人員、失獨家庭等通過代孕技術孕育子女的權利。
第二是法律關系角度。如果允許适當的放開,那麼符合怎樣的标準才能使用相關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以及基于代孕、凍卵等技術,會産生更為複雜的法律關系,因此産生的法律關系及各方權責也需進一步立法完善。例如代孕産生的繼承、撫養、監護等問題,凍卵産生的醫患關系等等。
此前,國家衛健委對于單身女性凍卵問題的回應。
第三是監管懲處角度。如果适當放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必然會導緻代孕等灰色地帶的産生,對于這些利用合法手段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應當加強監管及懲處力度。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違法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罰款上限僅3萬元。
違法成本過低,是導緻代孕黑市屢禁不絕的原因之一。根據以往新聞顯示,多家代孕公司的負責人直接表示,行政罰款他們交得起,被舉報遭罰後重新找個地方開張就行。而這樣的懲處力度,與違法行為的獲利顯然相距甚遠,應當大大加重罰款金額,進一步明确刑事責任的認定标準,制定刑事方面的司法解釋,例如達到一定金額、次數、人數的構成刑事犯罪等。
觀察者網:2021年“兩會”期間,曾有代表建議要将代孕入刑。目前對于商業代孕是如何處理的?
張玉霞:代孕是違法行為,但現行刑法并未對代孕行為入刑,如果代孕行為過程中存在遺棄、詐騙、故意傷害、非法行醫等犯罪行為的,仍應按刑法處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規定:将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内,或者将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也有人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受精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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