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文件: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本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
放棄繼承需注意:
1.财産繼承權的放棄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将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視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自願放棄繼承可否反悔自願放棄繼承在遺産處理前可以反悔,遺産處理完畢後不可以反悔。
1.在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反悔的,因為遺産還未分割,遺産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财産。如果各繼承人同意,應允許其反悔。找法網提醒您,在訴訟中,則由法院根據其理由來決定是否允許其反悔。
2.在遺産處理後反悔的,因為遺産已分割完畢,遺産已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财産。為維護财産穩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許反悔。
放棄繼承可采取的形式:
1.書面方式
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關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确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
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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