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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孟德斯鸠所說的法的精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20 23:36:35

簡述孟德斯鸠所說的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簡讀)1

内容簡介

《論法的精神》除一短序外,分6卷31章。

第1卷(第1—8章)着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

第2卷(第9—13章)論述了自由的概念、法律自由與政體的關系,尤其是通過“分析說”深刻地揭示了以上關系。他将國家政體的權力歸結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并且通過英格蘭實行“三權分立”的經驗以及羅馬等國家行使三種權力的教訓,從正反兩方面深刻地論述了三種權力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約,不可相互代替的關系。

第3卷(第14—19章)主要闡述作者關于法律與地域氣候的關系的觀點。他認為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點的形成與人所處的環境或氣候有密切的關系。因而不同環境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風貌和性格特點。

第4卷(第20—23章)闡述了法律與貿易、貨币與人口的關系。作者認為貿易的發展應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隻有這樣,貿易活動才能為人類社會創造出更多的财富。作者力求倡導建立适合于各類貿易活動的法律法規。作者從貨币的性質出發,着重論述了貨币在貿易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強調貨币的發行和兌換應受國家機器的控制,并遵循貿易市場的客觀需求。作者從立法的角度着重論述了“天賦人權”的重要性,并詳細闡述了各階層的人們的社會地位。

第5卷(第24—26章)詳細論述了基督教、天主教、耶稣新教和伊斯蘭教各自的特點和各自相應的國家政體,并從古代的一些宗教派别的發展過程出發,闡述了宗教對國家尤其是對國家的統治者的重要性。同時,在該卷中較為詳細地論述了民事法規與宗教法規從内容到實施的不同之處。

第6卷(第27—31章)着重對歐洲各國法律的起源、人物和事件進行了深入細緻的探讨和研究,并對建立這些法律的理論根據、曆史淵源、人物和事件進行了考證和甄别。

簡述孟德斯鸠所說的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簡讀)2

孟德斯鸠男爵

作品思想

《論法的精神》其内容主要涉及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面的理論。政治理論方面,孟德斯鸠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專制三種,并指出了每種政體的原則,對共和政體極力褒揚的同時也無情抨擊了專制政體。孟德斯鸠最大的政治理論貢獻在于它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即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三種權力相互制約、相互協調。

《論法的精神》還提出了許多關于法律的理論,深刻批判了封建制度下殘暴的刑法。《論法的精神》中還有不少的經濟學理論,孟德斯鸠主張尊重私人财産權,大力發展工業和商業,減輕賦稅,廢除奴隸制。此外,該書中還提出了“地理說”,闡述了法律和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的關系。具體來說,《論法的精神》主要包括以下思想:

法律的定義。廣義上的法指的是源于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關系。人們所生活的客觀世界是由物質運動構成的,而物質運動必然具有某種固定的規律,即一般的法。法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前者是在人類和人類社會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法;後者則是進入人類社會之後産生的法,如國際公法、民法等。

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有些人為法是直接産生于政體性質的。政體有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這三種政體的性質顯而易見:共和體制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着隻有一個人統治國家,隻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專制政體毫無法律與規章,由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每種政體都會有相關的法律,也都有各自的原則,而政體原則是政體行為的關鍵。共和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懼。總之,法律和政體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立法應該與政體的原則相适應。政體不同,法律的繁簡以及判處方式也就不同,君主政體的法律就比專制政體的法律複雜得多。政體的原則不僅影響與之對應的法律,還決定政體的存亡,因為每一種政體的腐化幾乎都始于原則的腐化。

法律和自由的關系。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隻能是人們能夠做應該做的事,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許做的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麼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有這個權利。沒有絕對的政治自由,隻有法律約束下的相對自由。政治自由與政體、公民、稅收等有着密切的聯系。首先,國家權力可以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種,隻有将這三種權力分開,避免三權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公民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政治自由,因此專制政體下毫無政治自由可言。其次,當政治自由和公民聯系在一起時,便是指公民的安全感。共和國可以給予公民充分的政治自由,即讓公民感到很安全。最後,關于征稅、國庫收入與自由的關系,一般的規律是:國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賦稅便越重;國民所受的壓迫越重,就越要減輕賦稅。

法律和地域或氣候的關系。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點的形成與人所處的環境或氣候有着密切關系。處在不同環境下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風貌和性格特點。立法者的責任就是在認真研究分析這些特點的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法律,發揚精華,抑制或摒棄糟粕。

法律與貿易、貨币與人口之間的關系。貿易是随着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商業活動。它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擴大世界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貿易的發展應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必須建立适合于各類貿易活動的法律法規,努力使貿易活動在其相适應的國家政體下受到保護和發展。曆史的車輪不斷前進,今天的貿易已經大不同于往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規,以便促進各國貿易的發展。貨币是貿易活動的必然産物,是代表各類商品價值的标記。貨币的使用方便了交易的進行,使買和賣可以在時空上分離,拓展了貿易空間。但貨币的發行和兌換應受國家機器的控制,并遵循貿易市場的客觀需求。人類的生息繁衍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正是為了人類的生息和繁衍。沒有了人類的繁衍生息,人類也就失去了發展的動力。婚姻和生育應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同時國家也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人類的婚姻和生育。

法律和宗教的關系。宗教信仰是伴随着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并逐撕成為人類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隻要能把宗教利益與同家政治體制的利益結合起來,宗教就起着與法律同樣的作用,成為人們安居樂業的可靠保證。基督教、天主教、新教和伊斯蘭教都有各自的特點和與之相适應的國家政體。國家統治者隻有信奉宗教才可能實施仁政。一個國家信奉的宗教是好是壞,應當從這種宗教是否有利于國家的發展來判斷。宗教的一些戒律還可以彌補民事法規的不足。但民事法規與宗教法規畢竟不同,兩者不能混淆使用,隻有依法行事,不濫用法律,不混淆各種法律的使用範疇,才能國泰民安。

簡述孟德斯鸠所說的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簡讀)3

歐洲各國的法律。歐洲各國的法律都有其理論根據、曆史淵源、相關的人物和事件。古羅馬繼承法便是依附于羅馬的政治體制,并且派生于土地分配法律,日耳曼各民族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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