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價的不斷攀高,房産幾乎成為人們婚前必談的話題。
曾經霸屏的電視劇《歡樂頌2》中,應勤與新女友,王柏川與樊勝美也都因為“房産證加名”的問題讓感情産生裂痕。
俗話說的好,藝術源于生活。
在如今這個離婚率節節攀升的時代背景下,對于房産證加名的效力,你又知道多少呢?
其實,買房本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但因為房産證上加名字的問題,給很多情侶甚至夫妻帶來隔閡。
甚至有人認為,“房産證加名”問題已經成為21世紀對愛情最大考驗。
對于加名的意義,大部分人都表示,隻要加了名,分手或者離婚時,就可以分到一半的房産了。
今天我們就先要給這句話“辟個謠”。
1
分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人們通常認為,對于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産權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可以理所當然地享有二分之一的産權。
但實際上,在登記時候才發現,在權屬劃分上,會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别。
“按份共有”這個名詞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按照份額來分配,比如一處房子,雙方約定男方份額為七,女方份額為三。
這樣如果雙方要求分割房産,一般法院會遵從這種約定。
那“共同共有”呢?
理論上,這種模式第一種類似“均分”的共有方式,就是雙方平等的享有房屋的産權。但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卻不會直接按照對半進行劃分。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就發生效力。
所以,婚前房産經過産權變更,也就是加名,會成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财産,這點是沒有任何疑議的。
但如果離婚,法院會根據房屋來源、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短及雙方對該房屋所作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有傾斜的分割,而不是夫妻一人一半。
一些女孩兒努力的争取在房産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是認為加上名字就可以對半分房了,但沒出資,隻是有一個名字。
如果婚姻時間又不長,對婚姻貢獻也不大,是不太可能分到一半的。
可能有些朋友會想,“不管怎麼說,在這個愛情善變的年代,加名總比不加名要強吧?”
别說,還真不是這種情況。
2
小心,房産加名可能降低自己的份額
有時候,房産加名反而會降低自己的份額。
去年,我的一位男性朋友,新婚過後,夫妻二人在雙方父母的幫助下終于購置了一套房産。
男女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分别是9:1,為了向新婚妻子表示愛意,我這位朋友“自作主張”,将房産證登記在了女方名下。
但朋友的父母知道後,認為自己吃了大虧,明明是出資了90%的份額,卻登記在了女方名下。
于是,二老硬是讓我這位朋友在房産證上加上自己的姓名。
朋友的妻子因為這件事情也跟他們一家産生隔閡,朋友猶豫不決,就來詢問我,加名與不加名區别到底大不大呢?
我回答道,大,真的很大。而且,幸好你還沒有去加名。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回到剛才的案例,也就是說即便産權登記在了女方名下,我這位朋友依然享有該房屋90%的産權。
但是,一旦他将自己的名字加入到房産證中,房屋就變成男女雙方共有,我這位朋友很有可能就隻享有50%的份額了。
3
注意,這才是房産證加名的正确姿勢
由此可見,在房産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也要慎重才行。所以在這裡,我也要為大家提出兩點建議:
錢要花在刀刃兒上。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的錢,盡量把錢用在房屋的出資上,裝修和買車最好共同出錢,不要由一方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是男方負責買房,女方負責裝修、買車、買家電,實際上這種做法對女方是最不合算的。
因為随着時間的增加,這些都是貶值的,而房屋卻能保值甚至增值。
算起來女方出的錢并不比男方少,但離婚時分到的就可能會特别少。
幫助父母使用轉賬方式支付。
一些老年人不會轉賬,隻會用現金付款,但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能用現金。
一定要用銀行轉賬,且要保管好出資憑證,這樣才能更好地證明是由父母出資的。
其實,房産問題隻是愛情與财産發生碰撞的一個微觀縮影。
事實上,男女雙方在戀愛中,往往會衍生出各種情節。
處理得當,将會為婚姻錦上添花,但如果置若罔聞,甚至有可能落得“人财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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