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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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遺産隻能留給繼承人嗎?
遺贈與遺囑是一回事嗎?
什麼樣的遺贈書才是“合格”的?
手握遺贈書等于拿到了遺産嗎?
遺贈糾紛可以處理被繼承人所有的遺産嗎?
下面請跟随小編
通過以下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老高與老李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高某1、高某2、高某3三個子女。小高系高某1之子,老高、老李之孫。小高年幼時父母離異,一直與老高與老李夫婦生活,由老李照顧。2008年,老高因病去世。2014年,老李立下遺贈書,将其在某村所持有的股份贈與小高,并将立遺贈書過程以視頻的方式記錄下來。此後,老李将遺贈書以及股權證都交予小高。老李去世後,小高将遺贈書、上述視頻交予村内大隊,并告知大隊其已經接受遺贈,要求大隊将老李的股權利益向其交付。村内大隊以老高及老李的其他繼承人不承認該遺贈為由,拒絕将股權及分紅交付小高,故小高将高某1、高某2、高某3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繼承人老李于2014年所定遺贈書内涉及股份的分紅歸其所有。
高某2、高某3辯稱,老李文化水平十分有限,隻會寫自己的名字,小高提交的遺贈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要件,該遺贈無效。老李去世後,直到2020年6月,小高才向高某1發信息表示接受老李的遺贈,此時距離老李去世已經一年有餘,遠遠超過兩個月接受遺贈的規定,故應視為小高放棄接受遺贈。綜上,不同意小高的訴訟請求。同時,還要求分割老李的喪葬費、補助金及工資。
高某1則同意小高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本案争議焦點為小高提交的老李的《遺贈》是否真實有效。老李于2014年4月形成的《遺贈》系立遺囑人老李在與其無親屬、利害關系的兩位見證人、一位代書人的見證下所立,上有老李簽字捺印,并有錄像佐證。本案審理過程中,見證人、代書人均到庭作證陳述老李所立《遺贈》的過程,二人表述的内容基本一緻,再結合錄像中老李的身體、思維等狀态以及多年來老李一直與小高共同生活,推定該《遺贈》系老李真實意思表示。老李去世後,應按此《遺贈》履行。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繼承人,為受遺贈人,其在老李立《遺贈》後一直持有《遺贈》原件及股權證書,并在老李去世後及時向大隊表示接受遺贈,應視為其接受遺贈。故老李在本村大隊享有的股份的分紅利益應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要求繼承老李的補助金、喪葬費及工資等,因本案系遺贈糾紛,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繼承人,故高某2、高某3可另行起訴主張繼承被繼承人老李遺留的财産。
最終,法院判決老李在村内享有股份對應的分紅利益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
各方就遺贈的效力
及受遺贈人是否在規定時間内
作出了有效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有不同的主張
而這直接決定着遺贈的效力
也決定着小高是否可以得到老張的遺産
到底什麼是遺贈?
訂立遺贈時又需要注意些什麼?
01
問
自己的遺産隻能留給繼承人嗎?
答
被繼承人可以在法律規定内處分自己的遺産。《民法典》第1133條第2款、第3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因此自然人的遺産不是隻能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财産,包括将個人的财産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如果用遺囑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内做出遺産分配,這屬于遺囑繼承範疇;如果用遺囑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外的主體做出遺産分配,則屬于遺贈範疇。
02
問
遺贈與遺囑是一回事嗎?
答
遺贈與遺囑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差别很大。受遺贈人基于遺贈人所立有效遺囑,取得受遺贈權。所以遺囑是遺贈的載體,遺贈是遺囑的具體表象。
03
問
什麼樣的遺贈才是“合格”的?
答
遺贈一般通過遺囑的方式展現,一份“合格”的遺贈必須滿足有效遺囑應當具備的實質和形式兩方面的要件。實質要件包括: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2.遺囑内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3.遺囑隻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合法所有的财産,處分他人财産、依法不能繼承的财産或者依财産性質不能繼承的财産,遺囑無效。4.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留份。形式要件是指遺囑應當符合《民法典》第1134條至1139條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的形式所作的具體規定。如果遺囑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那麼該遺囑将被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老李的遺贈從形式上看屬于代書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且代書人與見證人與老李無親屬、利害關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見證人、代書人均出庭作證,其陳述基本一緻。老李的遺贈符合法律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的規定,應推定為老李的真實意思表示。
04
問
手握遺贈書等于拿到了遺産嗎?
答
遺贈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僅憑遺贈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該行為自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受遺贈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民法典》1124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換言之,受遺贈人有選擇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權利,但這種處分權被法律賦予了期限限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确受遺贈人應以何種形式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誰作出該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受遺贈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繼承公證的申請。
05
問
遺贈糾紛可以處理被繼承人所有的遺産嗎?
答
遺贈糾紛中受遺贈人并非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法院在處理遺贈糾紛時,僅就遺贈書中涉及的财産進行處理,對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其他财産,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另行起訴主張。本案中,高某2、高某3提到老李所遺留的補助金、喪葬費、工資等,其中工資屬于老李的遺産,補助金應當視其性質、補助對象區分是老李的遺産或其近親屬的财産,喪葬費不屬于老李的遺産。因此,高某2、高某3的這類主張屬于繼承糾紛或者共有糾紛所處理的财産,故在該案中不予處理,其二人可另行起訴。
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很多老年人會選擇以遺囑的方式進行遺贈,将自己的遺産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組織。遺贈涉及自然人的重大财産利益,在訂立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受遺贈人也要在規定時間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則可能被認定放棄受遺贈,導緻權利受損。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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