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準備把房賣給小李,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小李支付房屋定金後,房價飙升,小王反悔不想繼續售房,這時候小王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 買方上訴法院,可能要求法院判決強制過戶給買方
當買方滿足以下5個條件時,可主張強制過戶:
(1)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購房人具有購房資質;
(3)購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貸函已下發,部分法院也會支持過戶;
(4)售房人構成根本違約,即售房人明确表示不賣的證據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證據材料;
(5)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法院是否會判決強制過戶,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定,并且如果法院支持買方訴訟,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屆時賣方真是得不償失了。
二、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根本違約責任
在具體的訴訟中,法院會根據以下(但不限于)因素來綜合判斷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1)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核心);
(2)違約方的惡意性程度;
(3)合同履行的程度;
三、雙倍返還定金
若法院判決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若房屋價格上漲部分已經超過房屋總價款的20%,那麼超過部分的金額也是購房人的實際損失),那麼守約方還可向違約方主張賠償其損失;否則,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是不能同時适用的;但違約責任和定金罰則隻能二選其一,不可同時适用。
此外,至于買方選擇何種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買房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求而定,出賣人作為違約方是無權選擇解約的,選擇權在于買方!
文丨周文律師 房地産業務部
鍊接文章:2018學法丨名譽權糾紛案件訴訟指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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