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目稅率? 一、《印花稅法》重點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稅屋網》結合官方素材整理出的幾大重點變化:,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印花稅稅目稅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一、《印花稅法》重點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稅屋網》結合官方素材整理出的幾大重點變化:
五降一升: ①承攬合同; ②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③運輸合同; ④商标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等合同。 以上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⑤營業賬簿【從原先“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調整為“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營業賬簿稅率減半征收,其他賬簿不再征收(财稅[2018]50号相關減免規定直接納入印花稅法)】 ⑥财産保險合同【由投保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三變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稅屋提示:實務中一直執行的是新規定,依據國稅函[1990]428号 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征收的适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三個增加: (一)新增四項免稅憑證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3.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4.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稅屋提示: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按照“自行判别、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 (二)新增印花稅扣繳義務人規定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内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三)增加“證券交易”稅目,按“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稅 三個取消: (一)取消尾數規定,據實計稅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印花稅法》予以取消,實行據實計稅納稅。 (二)取消部分應稅憑證 取消《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稅目稅率表中“權利、許可證照”稅目、“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的規定。 (三)取消原有罰則,按征管法執行 取消《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處罰規定,統一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五個明确: (一)明确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含列明增值稅金額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産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明确規定六類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除記載資金賬簿外,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2.個人書立的動産買賣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3.管道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4.再保險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5.同業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6.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不征收印花稅。 (三)明确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1.納稅期限: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報繳納稅款。 2.納稅地點: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産産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明确記載資金賬務印花稅繳納規則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五)明确金額不定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确定規則 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确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确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定;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确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确定計稅依據。
備注:資料參考廈門稅務、廣東稅務、稅務總局等官方來源
二、法律條文前後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1年6月10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
[88] 國務院令第11号 |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内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
進一步明确納稅人身份。 | |
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産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
删除了“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 |
第三條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 |
新增對證券交易進行界定;強調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稅率不變。 | |
第四條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别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确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
删除部分内容,簡潔明了。 | |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二)應稅産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 |
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予以明确。 | |
第六條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确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确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定。 | |
第七條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确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确定計稅依據。 | |
第八條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适用稅率計算。 | |
第九條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别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稅目稅率分别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别列明金額的,從高适用稅率。 | |
第十條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别計算應納稅額。 |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
第十一條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 |
明确了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 |
第十二條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 |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 |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産資料或者銷售農産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 |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 |
(六)财産所有權人将财産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 |
(二)财産所有人将财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 |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 |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産、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三)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
對免征印花稅的項目進行了彙總羅列,《暫行條例》的兜底條款得到細化和完善。 | |
第十三條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産産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
第十四條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内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
第十五條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
第十六條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報繳納稅款。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内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 |
第十七條印花稅可以采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
第十七條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
第十七條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币為單位。 |
第十八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僞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 |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财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财政部制定。 | |
第二十條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印花稅法》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納稅期限進行了規定和明确;結合了《稅收征管法》,有利于征收管理。 |
三、稅率的前後對比
印花稅法 |
印花稅暫行條例 |
解 讀 | ||
稅目 |
稅率 |
稅目 |
稅率 |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 |
不變 |
融資租金合同 |
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 |||
買賣合同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購銷合同 |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 |
不變 |
承攬合同 |
報酬的萬分之三 |
加工承攬合同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
稅率下降 |
建設工程合同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稅率下降 |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不變 | ||
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
貨物運輸合同 |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稅率下降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
技術合同 |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計稅依據有3種選擇,更加靈活 |
租賃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财産租賃合同 |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
不變 |
保管合同 |
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
倉儲保管合同 |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
不變 |
倉儲合同 |
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 |||
财産保險合同 |
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
财産保險合同 |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
計稅依據改變;稅率上調;不含再保險合同 |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産權轉移數書據 |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
不變 |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不變 | ||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不變 | ||
商标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稅率下降 | ||
營業賬簿 |
營業賬簿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
營業賬簿 |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
營業賬簿稅率減半其他賬簿不再征收 |
證券交易 |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
- |
- | |
- |
- |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産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标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每件貼花5月 |
删除稅目 |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2022版,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稅 目 |
稅 率 |
備 注 | |
合同(指書 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 點五 |
指銀行業金融機構、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 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 人(不包括同業拆借) 的借款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
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 ||
買賣合同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指動産買賣合同(不 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産 買賣合同) | |
承攬合同 |
報酬的萬分之三 | ||
建設工程合同 |
價歎的萬分之三 | ||
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 運合同(不包括管道 運輸合同) |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 費的萬分之三 |
不包括專利權、專有 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
租賃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保管合同 |
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 ||
倉儲合同 |
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 ||
财産保險合同 |
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 |
産權轉移 書據 |
土地使用權 出讓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 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
土地使用權、 房屋等建築 物和構築物 所有權轉讓 書據(不包括 土地承包經 營權和土地 經營權轉移)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
股權轉讓書 據(不包括應 繳納證券交 易印花稅的)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
商标專用權、 著作權、專利 權、專有技術 使用權轉讓 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
菅業賬簿 |
實收資本(股本)、資 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 分之二點五 | ||
證券交易 |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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