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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人回娘家還拆遷有補償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4 12:02:34

農村有句俗語,叫做“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很多傳統的觀點會認為,女兒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遇到征收拆遷,這句話往往也會成為村委會少給征地款甚至不給征地款的借口。

嫁出去的人回娘家還拆遷有補償嗎(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1

“外嫁女”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在拆遷中是否應該享受安置補償待遇呢?本文結合盛廷律師之前辦理過的一起案件,來看看地方法院面對這些問題時候如何處理。


案例故事

故事的主角餘女士就是這樣一名“外嫁女”,她人雖然嫁到别處,戶口還一直登記在娘家沒有遷出,女兒的戶口也随她一并登記。

之前,村裡沒有對她們娘倆戶口登記的問題有什麼異議,但是遇到征收,說法卻變了一個樣。

因為修路,要征收農村土地和房屋,全村裡一共分得六百多萬的補償款。款項打到村委會,但是怎麼分配卻成了大問題,誰家多分點、誰家少分點,該分給誰、不該分給誰,一時之間衆說紛纭。

嫁出去的人回娘家還拆遷有補償嗎(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2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沒有讨論出來結果,村委會想出來了一個辦法——“借貸”。不久,村裡制定出來一個《土地費借貸協議》,協議裡面有這樣一句話“對生活困難者村小組實施借貸,以大戶為單位,最低不低于3萬元”。

這看上去是一份協議,其實不然。餘女士心裡清楚,這實際上是村委會在分配補償款,不動聲色地把餘女士和她女兒從這份補償名單中剔除。

餘女士覺得不公平,卻又不懂其中法律規定,像她這種情況,她們娘倆能分得征地補償款嗎?

法律解析

盛廷律師在接到案件之後,對餘女士的案件進行了分析。

“外嫁女”通常來說,指的是同集體組織之外的人結婚的女性。在結婚之後,“外嫁女”又會表現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情況是戶籍已經遷出娘家;第二種則是餘女士這種情況,戶籍仍然留在娘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外嫁女安置補償的問題,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要綜合考慮多種情況。

以本案為例,餘女士能否獲得征地補償款,關鍵在于對其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也即,外嫁女隻要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就有權分配集體資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其權利。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傾向于村民自治。但這并不意味着,村民的權益受到侵害就無法進行救濟。

為了減少争議糾紛,更好地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發生争議時,争議人也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其對錯誤的“村民會議決定”責令改正。

如果涉及到集體利益分配等具體争議訴至法院,法院也可以一并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認定。

由此可見,保障外嫁女集體資産收益分配權利主要通過兩個步驟:

1、确認“外嫁女”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2、參與分配集體資産收益。

這兩個步驟可以同時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當事人需要提供身份登記、參與選舉、長期在該集體組織生活并以該集體組織土地等作為生産生活保障等證據。

嫁出去的人回娘家還拆遷有補償嗎(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财産權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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