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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不适用的保險基本原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22:37:26

五分鐘教你可保利益原則的“小套路”

/作者:海洋

人身保險有點像虛拟産品,交了好多錢給保險公司拿到手裡的隻是一份保險合同,相當于保險公司的一份受法律保障的承諾,就像打白條。

保險又是很專業的産品,有很多專業名詞作為保險消費者并不是很清楚具體含義,所以很多時候保險買的迷迷糊糊,有時因為一些理解的誤差也會引起一些保險糾紛,要當一個明白的消費者,我們就要多了解一點保險知識。

海洋侃财,緻力于普及保險知識及保險理念,有些嚴謹的朋友批評我寫的東西太随意,不夠嚴謹,這不重要,讀者能夠看明白基本意思才最重要。

上次寫了“最大誠信原則”,主要分析了如實告知和不可抗辯,今天寫“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又叫“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标的之間的為法律所認可的經濟利益,并可作為投保的一種法定的權利。

可保利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4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出現的,而當時的規定将可保利益僅僅視為所有權,随着保險的不斷發展,可保利益的範圍在不斷的擴展,在當下已經相當完善。

人身保險不适用的保險基本原則(人身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之)1

人身保險要求在買保險的時候,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就像31條規定的這些親屬關系就是比較簡單好理解,因為人身關系,血緣關系、親屬關系一般比較穩定。

财産保險比較複雜一點,因為财産保險的所有權可能發生轉移,所以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申請賠償的那個人應該和被保的财物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

1. 避免用心不良的人把保險變成賭博

保險合同本身屬于射辛合同,類似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賭,出事了就賠錢。但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人身險)被保險人和保險标的(财産險)沒有可保利益,保險合同就變成了真正的賭博。比方說壽險,就是用别人的生命來賭博,這是不合理的。

2. 防範一些道德風險

如果沒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可能就會消極不作為,從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擴大損失,最後保險公司多賠錢。或者故意的去創造保險事故。比如車險,一台好好的自己的車去撞壞,即使保險公司賠錢,自己也心疼,如果是别人的車,撞壞再修好有錢賺,賺的錢還是自己的就不會心疼。當然道德風險不能完全避免,可保利益原則是在可控的範圍内最大程度防範道德風險。

3. 可以限制保險賠償的程度

這個和後邊要講的損失補償原則相關。财産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保險,不能靠買保險賺錢。保險事故發生時,賠償限額是損失數額,也就是損失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就有可能通過保險賺錢。比如一台車20萬,在3家公司投保,汽車自己燒起來了,三家公司分攤賠償上限是20萬。如果沒有可保利益現實,三家公司每家賠20萬,燒一台車賺40萬,這個社會就亂套了。

可保利益理解起來有點拗的慌,明白多少算多少吧。

最後說一個和可保利益沒有關系又貌似有點關系的事,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根據保險法的第31條,購買人身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需要有保險利益,但是沒有規定受益人和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誰做受益人被保險人同意即可。

顯示當中最常見的保險受益人都是指定親人,這個考慮到家庭和諧。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有些保險比如壽險的理賠金會當做遺産處理。如果寫的法定,則會按照繼承法的受益人順序分配。

法律沒有規定受益人必須要和被保險人有親屬關系。

人身保險不适用的保險基本原則(人身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之)2

現實當中會出現一種情況,夫妻離婚。在購買保險的時候,為了家庭和諧一般夫妻相互作為受益人,如果在離婚後沒有變更受益人,出現保險事故最後賠錢的時候,會賠給前妻或者前夫嗎?

會的。

至于受益人的更詳細的問題,我們另外寫一篇文章,在這裡隻要記住,離婚後保險合同沒有變更指定的受益人,出現保險事故後前妻或者前夫是有權利獲得賠償金的,這個權利受法律保護。

知道怎麼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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