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孔子畫像索賠1萬元被駁回 被指翻拍并不能體現出攝影的個性創作
全景視覺翻拍孔子像索賠未果
原告訴稱權利圖片
被告被訴侵權圖片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發布《涉民營企業商事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16-2018)》,并公開2016-2018年期間“十大”民營企業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其中,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景視覺)訴廣州藍海豚遊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豚遊船)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引發關注。
稱翻拍照片被盜用
索賠一萬元遭駁回
白皮書稱,全景視覺訴稱,公司受讓取得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圖片庫》著作權,并經國家版權局登記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該《中國圖片庫》内有一幅孔子畫像的攝影圖片。
全景視覺表示,該圖片系攝影師拍攝孔子畫像圖所得,獨創性在于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
而藍海豚遊船通過其開設的新浪微博賬号“藍海豚遊船”發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圖片作為配圖,已經侵犯其版權,因此訴請藍海豚遊船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因照片不具獨創性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此,越秀法院認為,根據全景視覺公司所述及照片顯示,涉案照片系攝影師對孔子畫像圖拍攝形成,采用正面平視角度,并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
可見,該照片的拍攝出發點和最終呈現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現孔子畫像圖,是對該畫像圖的複制翻拍。
而基于該目的,無論何人、何時,對孔子畫像圖進行拍攝,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幾無差異。故而盡管攝影師在拍攝中投入了勞動努力,但該勞動努力并不能體現出攝影的個性創作,該拍攝過程和拍攝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藝術性和審美意義。
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雖然全景視覺公司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中國圖片庫》包含該照片,但由于我國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僅對作品作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其獨創性,不能以進行過登記即認定具有獨創性。故駁回全景視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雙方另有照片糾紛
均系被告搜索得來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該案并非全景視覺與藍海豚遊船唯一一次“交鋒”。據裁判文書網搜索結果,2018年11月廣州知識産權法院曾就二者之間的兩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二審宣判。
被告藍海豚遊船因在官方微博使用百度搜索得到的兩張照片,被全景視覺起訴并分别索賠1萬元。
後一審法院認可全景視覺對涉案兩張照片享有著作權,并在考慮到全景視覺的代理人有實際到庭參加訴訟,必然産生差旅費用等因素,基于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知名度、侵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持續時間等因素,藍海豚遊船為每張照片賠償全景視覺1600元。
藍海豚遊船辯稱下載使用涉案圖片時,百度圖片網站的圖片浩如煙海,無法及時發現該圖片為全景視覺具有版權的圖片。在接到全景視覺訴訟材料後,公司立即删除相關圖片,盡力減少全景視覺的損失,在主觀上并無侵犯其著作權的故意。
2018年11月,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審理上述兩起案子,維持原判,駁回藍海豚遊船上訴。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統籌/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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