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消費提示方法?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委獲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制定并發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其中,對保健食品名稱命名的基本原則和不得含有的内容進行了明确規定,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保健食品消費提示方法?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委獲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制定并發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其中,對保健食品名稱命名的基本原則和不得含有的内容進行了明确規定。
據了解,該指南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标準制定,旨在規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産品名稱命名,避免誤導消費。其适用于在我國境内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産品的命名。
指南中明确規定,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标名、通用名、屬性名依次排列組成,應反映産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于消費者識别記憶,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标、對于通用名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商标應符合《辦法》第五十七條且注冊商标應在核定使用範圍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緩解視疲勞”,商标為“好視力”等。
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标準規定的内容一緻,沒有國家标準的,應與地方标準、行業标準等規定的内容一緻。如“田七”應規範為“三七”。
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産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複配的,應以主要原料的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原則上不宜超過三種原料。主要原料應結合産品配方依據、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應說明及依據。複配産品不得以單一原料作為通用名。
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産品特性的文字作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應結合原料标準、生産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産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說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記者王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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