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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用水條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14 01:03:10

《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7月1日起實施,作為河北省出台的首個省級地方性節水法規,《條例》為依法推進全省節水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條例》包含哪些章節,有哪些特點亮點?帶你一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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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農業節水

第四章 工業節水

第五章 城鎮節水

第六章 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第七章 激勵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保障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統籌生産、生活、生态用水,轉變生産生活方式,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集約節約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統籌規劃、科學配置,總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衆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政策體系,加大節約用水投入,完善節約用水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評價、約談、問責等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内的節約用水工作。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内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節約用水重大項目建設。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加大城市再生水利用力度。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推廣先進工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節約用水工作,推進高效節水灌溉,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節約用水各項政策措施落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省情水情宣傳教育,将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大中小學教育教學内容,宣傳節約用水法律法規、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引導公衆自覺參與愛水、節水、護水行動,提高全民節水意識,形成全社會節約用水的良好風尚和自覺行動。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宣傳推廣節約用水先進典型。

國家機關、學校、社區、賓館、商場、醫院、公園、文化場館、車站、機場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标語、标志牌等,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衆參與節水制度,在推進節約用水工作中充分聽取公衆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對節約用水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标國際先進節水标準,建立健全深度節水控水指标體系,推進優水優用,循環循序利用,建設節水型标杆城市。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積極推進高标準節水型城市創建,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剛性約束指标體系,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産,優化城市空間布局、産業結構和人口規模,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水源和各行業用水需求,優化水資源配置,建立多種水源聯合調度機制,科學利用水庫調蓄功能,用足用好外調水,合理利用當地地表水,鼓勵利用非常規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在南水北調受水區,地表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批準開采地下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狀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狀況評價、節約用水潛力分析以及節約用水目标、任務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條 本省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體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各設區的市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區域内各縣(市、區)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各行政區域用水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應當達到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區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對用水總量或者地下水開采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區域,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水;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标的行政區域,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水。

用水效率未達标的行政區域,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采取措施達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水資源承載能力地區類别,建立健全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水資源超載地區,應當制定并實施用水總量削減方案。

第十七條 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開展水資源論證,并将節水評價作為重要内容。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已經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可以不再單獨進行節水評價。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申請人應當按照水資源論證報告确定的内容,建設取水工程和設施,落實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取水許可機關可以對項目工程建設期和運行期用水量分别進行核定。

第十九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範圍内達到國家規定取水量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由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

公共供水範圍内達到國家規定取水量的用水單位,由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

第二十條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保證用水、節水設施正常運行,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按規定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及時發現并整改存在的問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用水量超出下達年度用水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劃用水單位進行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用水單位管理工作,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企業供水情況及其供水範圍内的用水單位用水情況。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平台對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加強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

建立完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水資源的科學和精細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以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農業、工業、城鎮生活等領域的節水地方标準、節水載體建設和評價标準。

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可以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節水标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節水标準。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業用水定額,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未制定或者嚴于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用水定額,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産業結構變化和産品技術進步等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用水單位超過用水定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實施節水改造。

第二十五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技術标準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保障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有兩類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别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實施分類分級計量。積極推進城鎮居民一戶一表改造。

農業用水計量設施由農業灌溉設施管護主體負責安裝和維護。暫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可以采用以電折水等替代方式進行計量。大中型灌區渠首和幹支渠口門應當實施取水計量。

工業、生活和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在線計量監測設備,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應當将項目節水設施建設相關審批信息推送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活動時,應當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要求。已建成的節水設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水資源使用權确權,明确行政區域取用水權益,科學核定取水許可水量。探索流域内、地區間、行業間、用水單位間等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

對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區域總量控制指标或者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區,可以通過水權交易調節優化用水需求。

第三章 農業節水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各地水資源條件,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推廣農業節水種植技術和節水耐旱作物品種,擴大節水耐旱作物種植比例。

第二十九條 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實施輪作休耕、旱作雨養,适度退減灌溉面積。嚴格限制開采深層地下水用于農業灌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現代化改造,改善灌溉條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藝節水和工程節水,加強農田節水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推廣噴灌、滴灌、低壓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集雨補灌、水肥一體化、保護性耕作和深度保墒儲墒等節水技術措施。加強農田土壤墒情監測,推進測墒灌溉。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實施規模畜禽養殖場節水技術改造,推廣先進适用的節水型養殖方式,采用節水型飼喂設備、機械幹清糞等技術和工藝。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節水服務體系,培育專業化托管服務組織,創新節水服務模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戶參與農業節水服務。

第四章 工業節水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在生态脆弱、嚴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區,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推進高耗水企業向水資源條件允許的工業園區集中。

第三十五條 新建園區,應當統籌供水、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推動企業間用水系統集成優化。

已建成的園區,應當逐步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内容的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強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三十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内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推廣高效冷卻、洗滌、循環用水、廢污水回用、高耗水生産工藝替代等節水技術和工藝,建設節水型企業。鼓勵工業企業設立水務經理,加強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條 禁止生産、進口、銷售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用水産品和設備。禁止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節水技術、工藝、産品和設備。

對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節水技術、工藝、産品和設備的項目,不予批準取水許可。

第三十八條 礦泉水、純淨水生産企業和以水為主要原料的飲料生産企業,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五章 城鎮節水

第三十九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節水和自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開展取水、輸配水水量檢測,定期進行管網巡查,發現漏損及時維修改造,降低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漏損率的,漏損水量不得計入供水企業合理損耗水量。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綠色建築,推動建築節約用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逐步完善滞、滲、蓄、淨、用、排等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節水器具,采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産品和設備。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賓館、文化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車站、機場等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完善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節水産品,配備完善的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條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器具,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社區公共用水場所節水器具的日常維護,确保正常使用。

推動城鄉居民家庭節水,鼓勵養成節水型生活方式,循環利用生活用水,創建綠色節水家庭。

第四十三條 洗浴、洗車、人工滑雪場、洗滌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采取節水措施,配備完善的節水和循環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四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樹立生态節水理念,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城市綠化不得利用地下水。

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觀。

第四十五條 城鎮園林、環衛部門和公共消防給水設施産權人,應當加強給水設施管理,防止跑水漏水或者取水作他用。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村鎮生活供水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生活用水設施改造,推廣使用節水器具,推進計量收費。

第六章 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水、微鹹水、海水、雨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明确非常規水源用水需求、配置領域、配置量、供水能力和設施布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标準,加強污水資源利用設施建設,加快實施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提标升級擴能改造,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九條 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布局再生水利用設施,有序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

市政管網未覆蓋的城區,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處理回用設施對住宅小區、學校、企事業單位的生活污水進行達标處理,實現就近回收利用。

第五十條 建築面積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規模的賓館、辦公樓、住宅小區、學校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同時建設污水處理和利用設施,已通車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确保污水處理和利用設施正常運行,充分收集、處理并利用污水資源。

第五十一條 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等高耗水行業以及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應當核減其取水許可量。

園林綠化、城市道路噴灑、洗車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再生水取水口,為其取用再生水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鎮區域位置和人口密集度,采用區域統籌、聯合共建的方式建設污水處理站,對農村污水進行集中處理與利用。對不具備污水集中處理利用條件的農村,應當采取措施實現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五十三條 鼓勵微鹹水分布區在農業、工業和生态等領域,因地制宜開發、科學利用微鹹水。

第五十四條 鼓勵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沿海城市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為市政新增供水及應急備用重要水源。

第五十五條 新建城市基礎設施、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集蓄利用設施,實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

城市和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将雨污分流納入改造内容。

第五十六條 鼓勵煤炭礦區及周邊工業企業建設礦坑水淨化和利用設施,促進礦坑水利用。

第七章 激勵保障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财政相關資金,重點支持節水型社會建設、農業節水技術推廣、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水資源節約保護、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節水标準制定修訂、節水宣傳教育等。

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節水載體建設、計量設施安裝、節水器具使用、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予以支持獎勵。

第五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節水工程建設、節水技術改造、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六十條 鼓勵開展節水技術和産品研發,重點支持用水精準計量、水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精準節水灌溉控制、管網漏損監測智能化、非常規水利用等先進技術及适用設備研發,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完善分類定價、差别水價、階梯水價等水價機制,實行水價動态調整,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六十二條 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對具備條件的建制鎮推行階梯水價制度。

各階梯水量标準應當依據用水定額和水資源稀缺程度合理确定,執行不同的水價标準。第一階梯水量應當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階梯水量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階梯水量充分體現水資源稀缺程度,有效抑制水資源浪費。

第六十三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内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水定額标準,合理确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标準。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應當用于管網和計量設施改造、節水産品推廣、水質提升以及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等,并可以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制定鼓勵合同節水管理的相關政策,在公共機構、公共建築、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公共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引導和推動合同節水管理。

第六十五條 用水産品的生産者可以自願委托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進行節水産品認證,取得節水産品認證證書,使用節水産品認證标志。

通過節水産品認證的産品和設備,優先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第六十六條 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産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水效标識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對列入水效标識管理産品目錄的産品依法進行水效标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驗證管理,并将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用管理制度,對失信的用水單位和個人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納入信用管理依法予以聯合懲戒:

(一)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對水平衡測試發現的問題不整改的;

(二)超過用水定額未按規定實施節水改造的;

(三)擅自停用已建成的節水設施的;

(四)已建成的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未正常運行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活動時,未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申報年度計劃用水量的;

(二)未取得用水計劃擅自取用水的;

(三)虛報、瞞報、僞造、篡改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河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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