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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組織法修改條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9 14:46:29

來源:檢察日報

檢察院組織法修改條件(學習貫徹修改後)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摘錄

第四十二條檢察官從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且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中選任。初任檢察官應當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進行專業能力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從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中擇優遴選。

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曆。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産生。

檢察官的職責、管理和保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規定。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2條對檢察官的任職條件、選任方式和程序,檢察長的任職條件,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人選條件等作出了明确規定:“檢察官從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中選任。初任檢察官應當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進行專業能力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從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中擇優遴選。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曆。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産生。”準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2條關于檢察官選任的規定,對于嚴格把好檢察官入口關,提高檢察官隊伍專業素質水平,全面加強檢察官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檢察官的任職條件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分初任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三種情況,對任職條件分别作出了規定。

一是初任檢察官的任職條件。規定了檢察官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和“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兩項任職條件。一方面,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5年9月,中央決定将國家司法考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獲得通過的,才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另一方面,還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這裡的其他條件,主要指檢察官法對檢察官任職條件的規定。修訂後的檢察官法第12條除規定“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外,還規定了必須:(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曆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寬至四年、三年。

二是檢察長的任職條件。考慮到檢察長為選舉制檢察官,不僅僅是檢察官,還是檢察院的行政負責人,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因此,不僅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能,也應具備綜合管理和組織領導能力。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2條規定:“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曆。”“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過程中,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産生有過不同的意見。在正式審議通過前的修訂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中,都規定了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中産生。對此,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公衆提出,副檢察長隻能從法官、檢察官中産生,限定了副檢察長的選拔條件,限制了幹部的交流使用,應當結合實際作出修改。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上述建議,規定“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産生。”根據這一規定,經組織決定,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了從法官、檢察官中産生外,還可以從檢察系統内、外具備檢察官、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産生。“具備檢察官、法官條件”,應當按照檢察官法、法官法中的相關條款規定來準确理解和把握。

關于初任檢察官的遴選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初任檢察官應當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進行專業能力審核”。這是吸收了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根據中央有關文件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檢察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初任檢察官必須經過遴選委員會的專業審核。第一,要保證遴選委員會發揮專業把關作用。遴選委員會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對入額檢察官人選的專業能力進行把關,對入額資格提出疑義的,檢察院未說明或說明未獲認可的,經遴選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可以否決相關人選的入額資格。第二,遴選委員會的職責是專業能力審核,不能代替組織決定程序。黨管幹部是我國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遴選委員會作為遴選檢察官的專業審核把關機構,并不具有決定人選入額的職責和權力。入額檢察官人選由黨委按照權限審批,本級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命。實踐中,個别地方檢察院将檢察官等級評定、職務晉升等組織人事方面的工作也提交遴選委員會審議,與遴選委員會的職責定位是不相符合的。

關于檢察官逐級遴選

實行檢察官逐級遴選,符合檢察官隊伍建設和發展的規律。作為法律監督職責的履行者和“護法者”,檢察官的政治和專業素能的要求應當比普通公務員更高。對市級以上檢察院的檢察官而言,除了直接辦理本院管轄的案件外,還承擔着對下級檢察院業務調研指導的職責,這就要求上級檢察院檢察官具有相對于下級檢察院檢察官更高的職業水準。建立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常态化地将具有較高專業能力水平的檢察官逐級遴選上來,有利于提高上級檢察院檢察官直接辦案和指導下級檢察院辦案工作的規範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在具體實施中,根據修訂後的檢察官法和中央關于建立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規定,初任檢察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一般逐級遴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從下兩級人民檢察院範圍内擇優遴選檢察官。參加上級人民檢察院逐級遴選的檢察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曆。

(文字: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楊吉高 編輯:胡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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