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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欠款還不起了可以申請破産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7 19:24:41

【案情簡介】

L某,35歲,原本在某企業從事工程技術崗位,于2018年和同事一起辭職開始創業,他開發藍牙耳機業務,并獲得了3項專利,但是獲得專利的藍牙耳機并沒有打開市場。2020年,為防控疫情又開發了一款額溫槍,但因缺乏推廣的渠道和經驗,也沒有反響。由于資金緊張L某分别向13家銀行、網絡貸款公司借貸以解決經營資金問題,債務總額累計75萬餘元。L某于2020年及時止損,找了一份工作,但是其每月的工資并不足以償還債務,每日不停的産生滞納金、違約金、利息等,導緻債務越背越多,整個家庭就這樣陷入了債務之中,幾乎每天都能接到從不同平台打來的催債電話,最多的時候一天能接到幾十個催債電話,給L某一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同時L某也是一個5口之家,上有老要贍養,下有小要撫育,不堪重負。《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頒布并在2021年3月1日生效,最終,L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産。

個人欠款還不起了可以申請破産嗎(個人也能申請破産)1

【判決結果】

未來3年,L某夫妻除了豁免财産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如不能嚴格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産清算。

【律師解讀】

長期以來我國隻存在《企業破産法》卻不存在個人破産法。在取得中央的授權後,深圳率先出台了全國首部關于個人破産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L某于3月21日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産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被稱為全國個人破産第一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深圳經濟特區出台個人破産條例,建立個人破産配套制度,穩步推進個人破産綜合改革試點。浙江省溫州市、台州市,山東省東營市等地開展個人債務清理試點,挽救因提供擔保陷入困境的個人,推動化解企業債務連帶風險。”《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規範個人破産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申請個人破産需具備什麼條件?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産經營、生活消費導緻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産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個人破産申請的前提是誠信。屬于“誠實而不幸的人”,有誠信、因為經營失敗、個人正常生活消費、或者生病等各種情況,導緻對之前的債務沒有償付能力。

由此可見,因為違法經營或過度消費導緻無法還債的,甚至是惡意逃避債務的,是不允許申請破産的。

2、個人破産向誰申請?

個人破産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經依法指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債務人提出破産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産申請書、破産原因及經過說明;

(二)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财産以及夫妻共同财産清冊;

(四)債權債務清冊;

(五)誠信承諾書。

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務人合法雇用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雇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

3、被法院宣告破産以後,債務還用還嗎?

不是所有破産申請人的債務都不用還了,根據法院的評估結果,分為宣告破産清算、重整、和解。

①清算程序:破産申請人保留最基本的生活費用以外,将現有的全部财産拿出來清償債務,對全部債權人進行一次分配,不足清償部分,予以免除。一般清算程序是對那種完全沒有可能再還上錢的人,比如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疾病,老人等。另外,免除債務也是有附加條件的,在深圳的免責考核期是3-5年,在免責期内個人的投資行為、消費行為、借貸行為、個人信用行為都是有限制的。

②重整程序:個人破産的重整程序相對比較複雜,主要是針對債權人比較多的情況,法院會組織債權人進行集體談判,給債務人一個合理的分期還款計劃,給債務人一個喘息的機會,同時也給予一定的考核期,考核期内債務人所有的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以外都要交給破産管理人用來還債。

本案中L某就是走了重整程序。L先生本人有很強的還款意願,并且有工資收入。重整程序是為了減輕債務人的負擔,是針對有收入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需分期償還,除了基本的生活費用以外,其他所有的錢都要用來還債。也就是得過幾年“苦行僧”的日子,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坐高鐵、出門隻能坐鐵皮火車、地鐵、公交車,不能從事特定的高管職業等,提醒個人破産申請人時刻銘記自己雖然免除了債務,但是依然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③和解程序: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清算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産前,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和解可能的,應當自收到和解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裁定轉入和解程序。達成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在破産程序中,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就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破産程序。

4、法院受理個人破産後,債務人在免責考核期間權利會受到哪些限制?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經人民法院同意外,債務人不得有下列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機動車輛;

(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六)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七)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5、會不會有人利用個人破産惡意逃避債務?

首先,是否符合“誠實而不幸”不會僅憑破産申請人的申請,法院會啟動程序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士會參與進來對破産申請人進行一系列的聽證、詢問、調查、核實等一系列的考驗,如果經過背調發現不實,甚至有惡意賴賬的嫌疑,嚴重者可能會因欺詐破産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老賴”想申請破産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老賴”經不起查。

其次,根據《個人破産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前二年内,債務人财産發生下列變動的,債務人應當一并申報:

(一)贈與、轉讓、出租财産;

(二)在财産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三)放棄債權或者延長債權清償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萬元以上大額資金;

(五)因離婚而分割共同财産;

(六)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七)其他重大财産變動情況。

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産申請提出前六個月内,債務人對個别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或者破産申請提出前二年内,債務人向其親屬和利害關系人進行個别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個别清償使債務人财産受益或者屬于債務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涉及債務人财産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隐匿、轉移、不當處分财産和财産權益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6、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産,作為債權人應該怎麼辦呢?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按比例受償。債權人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事由未申報債權的,應當在該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報債權。

該案是2021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判例之一,填補了長期的個人破産法領域的空白,為在全國範圍内逐步有序地推進個人破産法的實施提供了指引作用。從長遠來看,個人破産法的出現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破産重整更是對創業者的包容,鼓勵創新,有利于減輕創業者的心理負擔!

綜上,個人破産法并不是惡意逃避債務者的“保護傘”。它既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也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長遠來看有利于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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