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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n+1怎麼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5 17:20:44

經濟補償金n+1怎麼算?筆者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專員直接以“N 1”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基于此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協議文件,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經濟補償金n+1怎麼算?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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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n+1怎麼算

筆者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專員直接以“N 1”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基于此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協議文件。

但當問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背景情況時,筆者發現,用人單位往往并不清楚“N 1”的真正意義,并因此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費用,即多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

本文針對上述情形,簡述一下經濟補償金中的“N 1”問題。

1、“N 1”中的N是什麼意思?

通常所指的“N 1”中的N是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基于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所應當向其支付多少個月的工資作為該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舉例:如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實際工作年限為5年8個月,則基于上述規定,其工作年限所對應的經濟補償金月數為6,即N=6.

2、N為什麼要 1?

1指的是在支付N個月月工資标準的基礎上,再加一個月的工資,這個問題是産生較多誤區的地方,并不是N一定要 1,隻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需要在N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月的工資。

注意:這裡的所增加的一個月工資,不是經濟補償金,就是單純一個月的工資,也叫“代通知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隻有在如下情形下,才發生N 1的支付标準。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情形下也不是一定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若出現上述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則用人單位隻需根據N的标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無需再另行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隻有當發生上述情形,且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時,用人單位才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以上即為“N 1”應用情形,因此,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隻需要向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無需再另行支付1個月的工資标準。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标準,筆者在“今日頭條”中有專文表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參考。勞動合同所涉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計算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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