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正式用工之前,一定會協商一緻,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雖然是法律規定的,可以約定可以不約定,而很多的用人單位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正當合法的利益,因此特别注意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的工資以及試用期的辭職等事項,那麼下面我們具體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吧?
一、試用期法律是規定的多長呢?
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①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②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注意一點,試用期隻能有一次,不能夠重複約定試用期,也不能夠通過調整崗位來重新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工資是多少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②最低工資标準的話可以在網上查詢,第一不能夠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标準。
三、在試用期多久可以提出辭職?
試用期内的員工隻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即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記住,這裡是通知,而不是征求用人單位的同意,普遍存在的是很多勞動者擔心用人單位不完全支付勞動報酬,認為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才能辭職,其實這是一個誤解。
試用期的時間一定要注意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無論是簽訂多久的勞動合同。還有試用期的工資要注意兩個線,一個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一個是不能低于同崗位的工資标準的80%,否則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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