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晚
付某與鄭某在南昌縣象湖某KTV
共同飲酒
0時30分許
付某作為車主坐在副駕駛
鄭某駕駛小型轎車
行駛至富山五路交叉路口時
轎車碰撞道路中間護欄
造成護欄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依法鑒定
鄭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
含量為102.44mg/100ml
付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
含量為100.27mg/100ml
案發當天
鄭某被當場抓獲歸案
同年2月28日
付某被抓獲歸案
經南昌縣公安局
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查詢
鄭某、付某均無機動車駕駛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付某明知鄭某飲酒,仍将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由鄭某駕駛,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付某、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付某有犯罪前科,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醉酒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03月28日晚19時許,犯罪嫌疑人熊*斌在紅谷灘區保利國際小區裡的KTV裡吃飯、唱歌,期間有飲酒行為。當晚23時許,車主熊*妹也到達保利國際小區裡的KTV并有飲酒行為。29日0時許,熊*斌駕駛贛A533E*小車搭載車主熊*妹從保利國際小區回廣州路家中時,29日0時18分許,熊*斌駕駛贛A533E*小車行駛至撫河北路處被南昌交警西湖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94mg/100ml,民警将熊*斌帶至南昌大學第四附屬醫院抽取血樣。2021年03月29日經司法鑒定熊*斌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96.45mg/100mL,達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标準,熊*斌涉嫌危險駕駛罪。另查明,熊*妹作為贛A533E*小車的實際控制人,在明知熊*斌飲酒的情況下仍将車輛交由熊*斌駕駛,熊*妹與熊*斌系共同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沒有駕駛機動車仍然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實施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就與機動車駕駛人一起共同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時刻謹記心中,切勿存在僥幸心理,觸碰法律紅線,也不能在明知他人酒駕的情況下為他提供機動車,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
綜合:南昌縣人民法院
來源:南昌紅谷灘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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