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賈某今年20歲,老家在江蘇南通如臯。2018年12月,賈某入職南京一家公司。前幾天,賈某收到父親的信息,要他2月27号回一趟家。原因是其父親的外婆去年11月份去世,賈某的父親千叮咛萬囑咐,讓他一定要回家,于是,賈某向主管請假。賈某認為自己平時工作盡心盡力,請兩天假不是什麼難事,但是主管表示隻能請一天,不能按時回來就辦離職。
賈某果然沒能按時回到南京,在得知他還在老家後,主管給他發了信息,讓他過兩天去辦離職。主管董某稱賈某的長輩關系很遠,沒有辦法給他批喪假。
您認為以“親屬關系遠”為由隻給批了一天假,并認定賈某曠工,是否有法律依據?
(圖為北京聞澤律師事務所 苑曉波 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聞澤律師事務所 苑曉波 律師認為:
首先要說明,《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法律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說,請喪假回鄉探親确實是中國人的情感需求,單位應當酌情考慮。即便不能以喪假的名義,也可以告知員工采用事假的方式。本案中,單位直接認定賈某曠工并要将其開除顯然不妥,甚至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編輯:天曉 責任編輯:徐雯 監制:湯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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