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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被原告撕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22:42:01

抵達真相的路徑常常充滿曲折,甚至離奇。檢察官在通過辦案深化法律監督的過程中,總會與懸疑情節、取證難題、界定困惑不期而遇……檢察君帶你走進案情的迷霧,去探尋事實真相——

17件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完畢的訴訟金額高達156萬餘元,可“原告”卻堅稱不是他起訴的,字也不是他簽的。是他謊話連篇,還是有人瞞天過海,虛假訴訟?

藏在寄售行裡的“套路貸”

2019年5月,浦江縣公安機關陸續接到群衆匿名舉報稱轄區内有人涉嫌“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舉報電話引起了公安機關的重視,很快,他們開始立案調查,并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于某某。

2019年8月5日下午,于某某現身該縣某銀行營業部,正準備辦理業務的他被周圍等候多時的浦江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當場抓獲。

經查,于某某等人以經營“寄售行”等名義,打着民間借貸的幌子,向不特定人放貸,通過砍頭息、上門費、虛增債務、制造虛假給付痕迹、讓擔保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簽字等套路,借助訴訟騙取30餘名被害人共計180餘萬元,已獲法院判決支持但未執行到位200餘萬元……

鐵證面前,于某某繳械破防,向警方陸續交代犯罪事實。2019年11月8日,浦江縣公安局将于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移送浦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于涉及民事虛假訴訟,案件線索被第一時間移送至民事檢察部門。

2020年2月,辦案組對于某某向浦江縣人民法院起訴的所有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書進行立案審查。為全面掌握案件情況,辦案人員對于某某案進行了談話詢問。期間,于某某提到曾以張偉(化名)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張偉何許人也?于某某為何以張偉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張偉是否夥同其共同實施了“套路貸”?為進一步查明案件相關事實,該院向浦江縣人民法院同步調取了全部涉及張偉的訴訟案件。

相互矛盾的證言

令檢察官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受理的以張偉作為原告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案件竟有17件之多,其中有生效判決的12件,訴訟金額高達156萬餘元,案件集中在2008年至2010年兩年内,且均已執行完畢。

“張偉是我小舅子。”據于某某交代,出借的資金都是他的,隻是為了掩蓋職業放貸行為,才将部分借款合同以張偉的名義簽訂。

張偉作為名義出借人的事實基本已經清楚。辦案組繼續往下調查,可談話室裡張偉的回答,卻讓承辦人員有些措手不及。“這些案子不是我本人起訴的,我根本就不認識這些人,更沒有借錢給他們!”

張偉祖籍浦江,大學畢業後就在杭州一所學校任教,工作穩定,平時也很少回老家。2020年5月1日,趁着學校放假的空檔,辦案組對張偉進行了談話詢問,他明确表示自己對相關案件概不知情,更别說去法院起訴了。

“我姐夫有次向我借過身份證,也沒具體說做什麼用,我就将身份證複印件給了他。”張偉回憶道,有一次于某某在電話中說起用其名字去起訴别人,其沒答應。

然而,于某某卻一再強調張偉知情,并在申請執行的授權委托書上簽過字。一邊說是概不知情,另一邊又言之鑿鑿說簽過授權委托書,到底孰真孰假?

如何突破一比一的證詞?一個發現,給下一步審查方向撕開了一道口子。

奇怪的簽名

證據被原告撕了(原告不是我筆迹)1

經過仔細對比,辦案人員發現,張偉在2020年5月1日的這份詢問筆錄中的簽名字迹清秀、筆鋒有力,與其在所涉民事案件借條、申請執行授權委托書上的字迹有較大不同。

辦案人員想到筆迹鑒定。2021年2月份,該院技術部門收到民事檢察部門移送線索後,對部分借款合同中的“張偉”簽名以及對張偉在詢問筆錄中的簽名進行了采樣,并送交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進行初步比對。

但很快,又一道難題擺在辦案人員面前。“張偉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12起,案卷數多達24卷冊,其中涉及張偉簽名和捺印的文件有96份,有直接簽名135個,且每次簽名都有變化,個别簽名明顯不一,存在僞裝,鑒定難度極大。同時,檢材和比對樣本跨度近十年,筆迹比對難度也很大。”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負責人朱文斌介紹說。

張偉的有效簽名達百多個,全面鑒定簽名字迹既不可能,也不現實,如何在短時間内高質高效完成鑒定?

筆迹終于“開口”

證據被原告撕了(原告不是我筆迹)2

檢察技術人員将放大鏡聚焦在授權委托書上的委托人簽名這個關鍵點上,即重點鑒定各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的各份授權委托書上委托人簽名是否為張偉書寫。

同年3月,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聯合金華市人民檢察院、蘭溪市人民檢察院鑒定人員,到浦江縣法院檔案室對張偉所涉相關案件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中張偉的簽名一一拍照取樣。

通過對檢材與張偉在筆錄中所簽的樣本字迹整體概括、局部表現、細節特征、運筆特征、寫法特征、搭配特征等方面的綜合研判,技術人員分析得出,檢字與比對樣本間雖然在形态上比較相似,但兩者間存在明顯差異,且檢字出現了明顯的摹仿特征。

“差異點總和反映了不同人書寫的特點,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鑒定人趙旭君說。

證據被原告撕了(原告不是我筆迹)3

2021年3月29日,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檢字與樣本簽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書寫的鑒定意見。該意見充分印證了張偉證言的真實性,于某冒用張偉姓名實施系列虛假訴訟案的真相随即浮出水面。

一個月後,浦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新的證據證明張偉在系列案件中原告主體不适格、不符合起訴條件,于某某未經允許和授權以張偉名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屬于虛假訴訟為由向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同年7月5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裁定将案件發回重審。2021年12月至今年1月,原審法院陸續對案件作出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定。(浙江省檢察院微信公衆号 金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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