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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上體育課被同學推倒緻十級傷殘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30 20:09:03

體育課上,學生被同學推倒,不幸落下十級傷殘。推人者、學校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湖南省懷化市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雨與小明均系小學一年級的學生,一次上體育課期間,體育老師組織學生排成兩排,繞學校操場走一圈。當隊伍走到操場直道進彎道處時,小明從後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導緻小雨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後,體育老師檢查小雨的傷情,發現其手臂已經不能動彈,遂上報學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長帶其去醫院檢查。經診斷,小雨系右側肱骨外側髁撕脫骨折,在縣醫院進行内固定手術及恢複治療後,因小雨的傷情未完全恢複,先後又到湖南省兒童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治療。經鑒定,小雨的傷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因當事人未能就賠償達成一緻意見,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體育課期間,無故推倒原告小雨,導緻小雨受傷,小明存在侵害行為,其侵權責任應由小明的監護人,即其父親大姚、母親大楊承擔。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雨與小明在本次侵權事件發生時,均未滿8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雨在上體育課期間被小明推倒受傷,屬于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形,學校除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外,應當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過錯,從而應當承擔責任。學校事後雖積極聯系家屬,并組織協調賠償事宜,但不能證明其在組織學生活動時沒有過錯,因此應當對小雨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綜合考慮小雨、小明的年齡、小雨受傷經過、傷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認定學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由學校賠償小雨的各項損失76819元,由大姚、大楊賠償小雨損失44925元。

小學生上體育課被同學推倒緻十級傷殘(小學生上體育課被同學推倒緻十級傷殘)1

小雨在校期間,學校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學校和學生家長構成委托監護關系。小明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識,對自己的行為無法理解,對自己行為的後果無法預測,容易對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所以對學校的管理職責的要求就更高、更嚴。

學校和教師應當盡量杜絕此類損害事故的發生,否則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沒有過錯外,依據法律規定須承擔主要責任。

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并未成熟,作為家長和學校在日常學習、生活中,應當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對于何謂危險行為、實施危險行為的後果有所認識,并加以防範,出現傷害事件後,學校、家庭應達成共識,不推卸責任,時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身體健康不受影響。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轉自: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來源: 湖南廣播電視台公共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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