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馬蜂蜇傷路人?馬蜂窩人人都怕一旦被蟄,輕則受傷,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路邊馬蜂蜇傷路人?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馬蜂窩人人都怕
一旦被蟄,輕則受傷
重則危及生命
近日,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這麼一起案件
令人關注
起因竟是前者捅了馬蜂窩
後者途徑事發地時
卻被蟄死了
“捅”出來的禍端
2020年8月22日中午,王某和女友李某驅車到鄉村摘野蜂窩,想要弄點蜂蛹吃。路邊的一棵樟樹上,有一個直徑及長度分别為30、40厘米大蜂窩,二人遂準備摘取。
王某身穿防蜂服後,用滅蚊藥噴除蜂窩外的馬蜂,再用口袋套住蜂窩,并将蜂窩附着的樹枝一同鋸斷拿走。女友李某則勸阻正準備經過的人群,以免被蜇傷。但是取完蜂窩後,王某沒在現場立即處理蜂包,将蜂包包好放進車裡。随後,二人驅車離開。
讓人想不到的是,不久後趕集回來的趙某從樹下經過時,不慎被馬蜂群攻擊。趙某雖奮力揮動手中布袋驅趕馬蜂,但仍被蜂群蜇傷。随後,趙某被家人送往新店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後因傷勢并未好轉,趙某被轉到縣人民醫院。令人心痛的是,當晚,趙某因搶救無效。縣人民醫院《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趙某的死亡原因為:蜂蟄傷。入院診斷為“蜂蟄傷、高血壓3級、窦性心動過速”,出院診斷為“蜂蟄傷、高血壓3級、呼吸心髒驟停”。
“蟄”出來的糾紛
趙某去世後,其家屬将王某和其女友李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趙某家屬認為:
趙某是被王某和李某二人所取走的蜂窩所殘留的馬蜂蟄死的,故要求,二人連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6萬餘元。
二被告辯稱:
被告取蜂窩是事實,但現場并沒有遺落蜂包殘留物,原告方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二人取了馬蜂窩,而導緻馬蜂報複。而且死者趙某的死因不能确定為被蜂蟄導緻其死亡。
死者的死亡其自身應承擔主要過錯。被告取蜂窩的動機和目的是吃蜂蛹,不可能預見取蜂窩會給他人造成危害;死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經過事發路段時應觀察通行,其對危險缺乏預判,未盡充分注意義務,自身需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法院一錘定音
根據原告方舉示的證據、雙方在庭審的陳述等,法院認為:趙某被蜂窩後殘留的馬蜂所蟄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
理由
1、二被告取馬蜂窩的時間是中午,在這一時段,有不少馬蜂外出覓食......;
2、有證件顯示,趙某在行至事發之樟樹下時,有用随身攜帶的口袋揮動(擋打馬蜂)動作;
3、趙某的出診到轉院治療,加上兩院的印證,可以證明趙某确系在該樟樹下被蟄傷;
4、事發地當地村民證實原告陳述屬實。
根據縣人民醫院《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明确載明趙華死亡原因為“蜂蟄傷”。綜上,能夠認定趙華死亡由蜂蟄事件所緻,即與二被告摘取馬蜂窩具有因果關系。
據了解,本案蟄人系野生馬蜂,非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飼養之動物緻害。另根據縣人民醫院出院證顯示,趙某在縣人民醫院救治過程中,為上廁所擅自拔掉輸液管的行為,系其自身在救治過程中存在較大過錯。
此外,在此事故發生前,本地就有發生過馬蜂蟄人緻死事件,趙某明知自己回家的必經之路上有馬蜂窩,未确認安全後直接通過,而造成不幸發生;故對自身傷亡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損失的認定問題,經綜合統計,法院認定原告損失共計247561.38元。
因此,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根據該事故責任确定二被告賠償123780.69元。
來源:上海法治報
來源: 潮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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